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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时间:2023-12-10 21:14:57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购买保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呵呵,部分适合,对我我们来说都是消费者,就要知情权,等各种权利。

这个范畴就符合。

合适给分吧

二、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从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

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说来,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至第6条分别规定了该法的下列四项原则:

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二手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3.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

4.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个人闲置物品适用七天退货吗?

答,个人闲置物品不适用七天退货,不支持无理由退货,除非质量存在问题,可与卖家协商退货。一般来说,闲鱼上面的东西绝大部分都是属于二手商品,虽然如此,但这些二手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还是可以跟商家沟通协商进行退货的,但不支持无理由退货。

五、为什么商业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在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六、不可退换购买物品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

不可退换,购买物品不违反消费者权益。

无论是谁,购买物品都是当面钱货两清的。如果购买者无法确定自己购买的物品是否合适,就要在付款前与商家商定如果不合适怎么处理。

有些特殊商品,如食物、药品、需要特殊保存的商品等等,一旦售出就不能收回,因为收回的这类物品再售卖有侵害购买者健康或利益的嫌疑,所以是不可能退换的。

七、私人之间购买房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付?

规定了五种情形下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五种情形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前提是“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商品售出后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仅是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而非承担无条件退货和赔偿责任。

实践中,因商品售出后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之下,经营者往往会通过鉴定程序确定瑕疵产生的原因,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需要消费者提供商品原物,如在争议解决前消费者将商品自行处理,消费者应承担无法鉴定的后果。

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要妥善使用商品,发现问题的更应及时取证留存,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商品房买卖适不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3倍?

  商品房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定,与新消法有冲突,目前的审判实践,仍然沿用一倍的赔偿责任。

全国没有赔三倍的实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罚金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如何协调?焦点问题是商品房的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额较大。如果适用3倍赔偿对开发商要求过苛。因此仍然是继续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有规定有关化妆品过敏如何退货和申请索赔?

  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和申请索赔。具体条例如下: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需要首先确定该过敏症状是否是您出售的化妆品导致的,最好由其出具一个医院出具的过敏原测试结果,如果不是由该化妆品导致的,向其说明理由,不予赔偿;如果真的是由该化妆品导致的,还要看前期是否进行了过敏提醒,如果进行了过敏提醒,但是对方没有进行过敏测试,导致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的,可以在责任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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