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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购买汽车的市场营销案例及分析

时间:2022-10-09 19:59:03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见钟情派:
看重第一眼感觉,或是其整体风格能够引起他的认同和舒适感,再加上足够的品牌质量系数。
消费者更偏向外观,目标明确,定位准确;该买啥车,深思熟虑;看好了就买,干脆利索,出手果断。财大气粗底气足,潇洒中不乏理智精明。
慎重比较派
综合各种情况,注重实际。不惟价格,不求花俏;冷静等待,不急不躁。不为低价和新车所动,只待购车成熟时机。消费者购车时比较理性,采用性价比方法进行筛选,即性能越高,价格相对低的好
理性分析派:
车比三家,物有所值。站在专业角度对目前的车市进行一番分析再下定论,不仅要看车的情况,还要看本地的路况更适合什么车。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2016年5月16日,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灰色VOLVO S60二手小汽车,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补充条款(手写):提车后,后果自负,如有重大事故,泡水车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共计184500元。2016年5月17日,车辆过户至原告儿子丁某的名下。2016年5月23日,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共计花费7772元。同日,原告将车辆开至4S店内做保养,4S店的维修师傅告知原告,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原告寻求深圳都市频道路路通栏目的帮助,并邀请汽修专家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汽修专家称,涉案车辆波箱盖已经氧化,线束有水泡痕迹,初步判断涉案车辆系泡水车。原告自述其了解到,原一手车主在2016年4月7日将该车以2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车辆为泡水车却在卖车时隐瞒,以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购入该二手车后又高价销售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及返回购车款184500元及赔偿三倍购车款553500元等。

被告认为车辆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原告起诉资格不适格;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属于现状交易,合同中写明泡水车全额退款,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登记价23000非实际交易价格,车辆是被告16万价格买来又转手卖给原告的,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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