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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纳增值税

时间:2022-09-03 10:45:32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旧货销售规定比较乱。这个是最新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税率的确定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二手固定资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哪个政策?

不可以开具。
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怎么理解?

  一、关于应税固定资产。你所说书上的规定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文件。看此文件很容易让人理解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按照4%减班半征收增值税,这是错误的理解。因为文件所说“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免征增值税,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就按照4%减班半征收增值税。   “应税固定资产”的解释来源于:1、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一〉;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这种征收方式属于简易征收办法。如果纳税人有应税固定资产收入,其应纳税款必须按时交纳,即使申报当期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应税固定资产应纳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当期进项税额的。   二、按照4%征收,但要注意把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4%)。   三、提增值税时,增值税=计税收入×4%×1/2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计税收入填在5行“简易征税办法销售额”   2、按照4%计算的增值税填在21行“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按照2%计算减征额填在23行“应纳税额的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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