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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农民去库存买二手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时间:2022-09-14 15:45:07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契税优惠了,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求问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购买二手商品 房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首先可以肯定回答没有税收优惠;其次您不一定可以在大陆直接购买二手房的,各地政策差异对于买房限制有所不同,如在欲在广州买房那恭喜您,跟大陆人享受一样的待遇,必须提供当地社保或税单1年才允许买房,如在佛山顺德则允许凭身份证与回乡证(不要求提供社保等资料)在当地买一套住房!最后,如果您还坚持要在大陆买套二手房,首先确保自己在当地没有房产的情况下,再向当地房管局或中介机构咨询是否具备购房条件,这样再去物色自己中意的房子吧!

二手商铺增值税怎么算

一、正面回答
卖方:应交增值税=交易总价÷(1+5%)×5%;
应交附加税=应交增值税额×12%;
应交所得税=(现交易总价-原购总价-合理成本)×20%;
买方:契税=交易总价÷(1+5%)×4%,双方各缴纳合同印花税万分之五。
二、分析详情
增值税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三、二手商铺或住房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计征土地增值税;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百度知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第四条 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第五条 旧货流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旧货流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起步阶段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旧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第七条 旧货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旧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旧货连锁店,是指经营旧货、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管理经营模式,或者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第十条 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资金、场地、配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二)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旧货连锁店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开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市(地)和市(地)所属县(市)内经营的旧货企业,按其业务活动范围不同由当地市(地)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建立全国性旧货市场需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地方性旧货市场须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的直属企业设立旧货市场,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全资及控股收购、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参股及无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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