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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价房买卖新政策

时间:2022-09-17 12:28:46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限价房买卖新政策是什么
1、限价房买卖新政策如下:
(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2)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如下:
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
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
4、对于限价房过户手续和流程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

天津限购房政策

1、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2、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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