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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政策法规解读最新版(二手交易政策法规解读最新版下载)

时间:2023-04-20 11:22:45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民法典最新版物业服务合同解读?

《民法典》首次把“物业服务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吸收了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以往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争议。本文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作出解读,并附上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解读: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物业服务人的种类。概念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人的种类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超出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物业管理仅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范畴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表决自管、临时托管、委托政府代管等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读: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依据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特点,明确了七大条款。实践当中,争议最大的是服务质量,合同签订时的条件与发生争议时的客观条件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不注意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会很不利。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前期和后期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是对少数业主的保护,比如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对商业物业费和住宅物业费的调整幅度不一样,是否对少数商业业主构成歧视?现有案例以“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驳回商业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客观上不利于平等保护业主。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解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完全独立的合同,其合同期限受业委会依法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影响,前期合同期限终止前,可以被新合同取代。这对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长期合同提出了解决思路,有利于业主依法选聘认可的新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解读:专项服务分包。物业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别是,物业服务人可以独立决定分包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除合同约定可以分包外,如果要分包,应当获得发包人的同意,这是两者的区别。共同点是物业服务人和总承包人都要就分包人的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禁止全部转委托,或全部支解后分别委托。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解读: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大区别在于,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人依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的必要性、合理性,独立开展工作,而受托人一般依委托人的指示工作。只要是服务过程中必须开展的工作,物业服务人有权决定如何做,仅就工作质量向业主负责。同时,涉及秩序管理类的工作,物业服务人义务限于合理措施类和报告协助义务,一般对业主不具有强制性。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解读:定期公开、报告义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不足的地方在于履行义务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承诺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未公示,或未全部公示,在某些案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不利的影响。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解读: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和业主支付物业费没有先后履行的区别,一般也无法区分。所以实践中,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人改进后再支付物业费,一般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业主可以服务质量存在违约或不符合政策标准,主张减免部分费用。业主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或公共区域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整改为由不支付物业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解读:现行有效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装饰装修有详细的规定,之所以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立法管理,是因为装饰装修活动涉及公共环境、可能对共有部分造成损害,为防止这些情况发生,必须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规制。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民法典》只赋予了业主任意解除权,但未赋予物业服务人任意解除权。与此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任意解除权。提前60日通知,合同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业主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人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也不包括员工解聘后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损失,举证责任在物业服务人一方。《民法典》作此规定,是倒逼物业服务人做好服务。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原物业服务人的“续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原物业服务人未被解聘,如果业主表决通过了解聘,则业主无须就是否续聘再进行表决。值得注意的是,“续聘”议题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和不同意票均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属于未作出决定,而不是决定“不续聘”,实践中,一些业委会对投票结果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物业服务人可以发函表明不认可业委会的解释,并要求业委会再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如果业委会仍不召开,物业服务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业委会召开。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解读:合同终止后,是不定期合同,参照适用合同其它条款,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与948条并不冲突。本条适用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之后,业委会要求原物业服务人交接的具体工作。所以,如果业委会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不得拒绝交接,不得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比如,业委会与新物业服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进驻期限,如果晚进驻一天,要赔偿新物业服务人包括人工费在内的损失,新物业服务人为履行合同而招聘人员的支出、专项分包开支等,是必须的开支,未进驻就会导致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解读:原物业服务人的善良管理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在于,在合同终止后和新物业服务人管理前,会有一段过度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原物业服务人不管理,会导致管理真空,不利于保护业主利益,所以《民法典》要求原物业服务人必须站好最后一班岗,顺利交接给新物业服务人,因原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有法律依据,当然可以请求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二、政策法规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二、 预防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使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三、 校正作用,即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三、什么是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就是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处理党内和政府事务工作的文件。一般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以及行业的规范、和条例规章等。

四、拆房建房政策法规?

1、如果审查时发现以下五类房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具体如下:

(1)无人继承的房屋;

(2)因为搬迁空出来的房屋;

(3)违规建房的,比如说在耕地上建房等;

(4)无人管理的房屋;

(5)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纳入征地拆迁,在拿到合理补偿后的房屋。

2、如果有以下现象,不给予修建住房:

(1)随便占用耕地乱盖乱建的;

(2)建房不经过审批的;

(3)建房不符合房地规划要求的;

(4)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政策法规哪里查?

中国法律网或者当地省市法规网,司法局网站。

六、政策法规科职责?

1.负责有关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

2.负责执法人员考核、执法证件的审验工作;

3.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

4.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违法处罚案卷的审核工作;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住建部房改政策法规?

一、房改房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即公房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房改新体制。

二、房改房详细流程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说的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三、房改房过户准备资料

1、产权证过户材料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2、卖方身份证、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3、买方身份证、一张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4、当新的产权证办理出件后便可到土地局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了

5、材料:新产权证(原、复印件)、买卖契约、老土地证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八、政策法规的研究方向?

首先以人为本,然后完善细化政策法规。

九、网签的政策法规?

  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签合同后可以撤销。一般的"网签"程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又可以称为电子缔约、合同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农村政策法规大全?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的范围比城市大得多,涉及农村的法律法规太多,一般法律都会有涉及农村的法律条款,如《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些更是直接是针对农村制定的,如《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同时,还有大量的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与农村更是联系紧密。如果你需要提供涉及农村方面的法律咨询,建议把问题叙述得具体一些,以便于为你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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