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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政策解读(2021 国家政策)

时间:2023-05-23 16:04:28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2021山西高考政策解读?

、2021年山西高考改革新方案政策解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13日公布《山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宣布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全省高考(精品课)科目由统一高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外语(课程)实行“一年两考”,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考录取参考。

方案在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方面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高考科目有变化,将高考科目调整为“3科统一高考科目+3科学生选考科目”,保持现行统一高考的语、数、外3科不变,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学业水平考试中自主选择3科参加考试并计入高考总成绩;

二是录取模式有变化,将高考录取调整为“两依据、一参考”,“两依据”是指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参考”是指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三是外语考试有变化,实行外语“一年两考”,考生可以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将其中高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山西省教育厅厅长张文栋说,此次改革打破了以往高考“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的考试格局,学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可以实现“考其所长”,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减轻考生的心理负担,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更加注重对考生日常学习和综合素质的考量,也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大空间。

二、幼小衔接国家政策解读?

国家希望幼小平稳衔接,不要给幼儿施加过大压力

三、教育惠民政策解读2021?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是为了每一个孩子都有书读就是教育惠民政策制度的最大亮点

四、河北2021高考加分政策解读?

农村独生子女加10分,军烈属子女加20分。

五、2021湖北低保动态政策解读?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每人每月715提高至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以及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统一提高至156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2500元

六、北京新高考政策解读2021?

2021年北京将继续实行新高考“6选3”模式,与2020年相比并无变化。但是2021届的考生和家长们对新高考政策是否了解呢?北京高考在线网站带你全面了解一下新高考政策。

七、铜梁人才引进2021政策解读?

(一)孵化平台建设

1.对在铜梁区内打造升级电商平台本地第三方平台,注册运行一年以上且稳定可靠和取得国家相关证照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10万元。

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建设经费30—50万元。

(二)小微企业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放宽至2年。

2.对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创办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3.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根据创业评审,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4.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流程部分给予2年(从注册登记之日算起)财政补贴。

(三)科技创新型企业扶持

1.鼓励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来铜创业,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电子商务扶持

1.实现网络零售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重点支持农产品网上销售,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其他引才政策

1.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议引进的博士及相应层次人才,可就有关待遇一事一议。

2.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铜梁购房落户的,给予5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八、四川2021高考政策解读?

1.从2020年起,分步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并恢复外语听力考试。

2.从2021年开始,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语数外,外语考两次择优计成绩。

3.2020年入学新生 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

4.高职院校2021年起实行春季招生

5.从2015年起,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录取

九、2021年高考调剂政策解读?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2021年考研调剂流程

(一)在未通过第一志愿单位的复试,或是已通过国家线而未能接到第一志愿单位发出的复试通知,考生首先要做的就是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复试调剂的相关信息。比如有哪些学校还有招生名额,哪些专业与初试专业考试科目相同或是相近以便于专业调剂,这些都是重要的调剂信息。考生可以将注意力放在西部院校或者往年调剂名额较多的院校上,也可以关注本校的招生名额。

(二)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找到有空余名额的招生单位后,考生可以到各高校研究生院(即研招办)下载调剂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在写调剂申请时应注意简洁明了,可以附带介绍自己的专业背景或学术成果,比如参与社会实践,科学实验或发表的论文,言辞恳切,重点突出;切忌调剂申请内容过于庞杂,没有重点,废话连篇。

(三)拟调剂考生将申请材料寄送给拟接受调剂的招生单位的研招办。通过电话或者直接与调剂单位面谈这样的形式获取对方招生信息,并告知对方自己有调剂的请求希望对方能接受,然后寄给对方自己的申请材料,以后记得经常联系看申请材料对方是否收到,不要通过电邮形式与对方联系,或一次电话后就不再主动联系对方,这样对方也可能会逐渐忽略你的存在。

(四)拟接受调剂的招生单位的研招办审核后发接收调剂函至考生原报考单位。拟接受调剂的招生单位的研招办在审核考生资格后,若考生符合该单位复试条件可以寄发调剂函至考生原报考单位,以便于将考生的报考资料调至本单位。这个过程考生可以电话以询问的态度提示拟接受调剂的招生单位的研招办尽快落实调剂函寄送原报考单位,让自己安心,也可以确定时间来准备拟招生单位的复试科目。

(五)拟接受调剂的招生单位研招办接收拟调剂考生的报考资料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考生应在第一时间关注调剂单位的复试内容并着手认真进行复试准备。此时,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考生的专业知识、科研潜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是复试考查的重点。

(六)录取与调档。考生若通过调剂单位的复试,调剂单位就会发出录取通知并进行调档。考生的调剂到此宣告成功。

十、2021深圳小升初自主招生政策解读?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强化属地责任,落实“两为主”

  1.落实“两为主”职责。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政府要落实好举办、管理和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要求,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比例,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领导为组长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本区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落实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职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学位预测,及时公布学位供需情况,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积极探索研制招生电子地图,便于实时分析研判各学区学位供给动态变化情况,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要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做好网上招生报名的组织工作。要简化入学手续,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多部门联网审核验证,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就读资格验核工作。要加强风险预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多形式加强招生入学政策的宣讲和解读解释工作,积极回应市民群众关切。

  3.落实学校招生职责。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按要求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投诉电话等,不得擅自跨片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片区择校就读。要指导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按时申请学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公办民办学校通过面试、面谈、人机对话、体验活动、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市局直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在对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在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后,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经学校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可跨区招生。

  (三)刚性实施入学政策,完善积分入学细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招生,不得招收不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学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优化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充分体现教育公平,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根据积分情况和招生计划安排学位,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公开过程中应依法做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积分入学细则要充分征求辖区居民意见,在招生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备案。2021年继续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复退军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高层次人才等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实施教育优待政策,并向社会公示。

  (四)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面向全区招生且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由各区组织实施,摇号过程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学位任务的民办学校,报名及录取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五)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提升特殊教育质量

  各区要按国家要求,确保2021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情况,制订教育安置方案,落实“一人一案”,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学段,错位发展,协调发展。义务教育阶段,视障教育、听障教育主要由市属学校承担,智障等其他类型的特殊教育主要由区属学校承担。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要扩大高中阶段招生规模,让完成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超标准班额招生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及时公布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存在超标准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严禁超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超标准班额。严禁超核定办学规模和超标准班额的学校接收转学插班学生。

  (七)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帐,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严格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刚性执行高中招生计划。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再受理调整招生计划的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中阶段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学校正常开学。民办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校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学校自主招生计划安排、规范办学、办学水平、办学效益评估以及评先、评优等的主要指标。全市公办高中学校应按照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未经审批不得面向市外招生。

  (二)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认真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要求,每所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主要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直接分配到全市各初中学校(含民办),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统筹规范全市高中自主招生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的相关要求,市教育局全面统筹高中自主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布点,引导普通高中学校科学合理定位和分层分类发展。自主招生对象主要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2021年全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按照市教育局出台的《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实施。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所有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招收“挂读生”和“择校生”。

  三、加强新生入学管理

  (一)规范学生分班管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未经义务教育招生平台报名录取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建立学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

  四、建立考核和问责双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全面落地

  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及扰乱中小学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对违规操作,查有实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于未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规定要求,或者出现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考试招生行为的,视同为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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