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吗 政策是法的渊源吗
一、党内法规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吗?
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属于行政法规!
二、判例属于正式渊源吗?
不对,在中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但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为法律渊源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主流观点认为在中国判例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下级法院有参考作用,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三、简述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分为形式的渊源和实质的渊源,一般来说我们讲法的渊源,就是讲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惯例、条约,政策、习惯等。其中,后两者就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前面的一般视为法的正式渊源。
四、规章是法的正式渊源吗?
规章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像政策。道德、习惯不是正式渊源。 法条是法条,规章是规章,没有谁规定规章必须在法条上,因为规章自己就是一类法条。
五、条例是否属于正式渊源?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件只要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属于正式渊源。
六、国际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直接渊源有: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属于正式渊源还是非正式渊源?
国际条约属于正式渊源,国际惯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八、法的渊源是法律渊源吗?
「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来源和表现形式,通俗理解,就是「什么可称之为法律」。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成文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判例、风俗习惯、学术研究成果等都有可能构成「法律渊源」。
限于本人知识背景,在这里用美国法律作为举例。
首先,判例是美国法律中的重要法律渊源。判例分为两类:
一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Binding Authority), 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加以运用,但不可以作出与其相抵触的解释;
二是「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Persuasive Authority),可供法官在说理过程中用以支持判决结果,当不同的“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彼此存在矛盾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采取何种观点。
至于两者如何区分,在联邦和各州层面有所不同,若希望详细了解可参照我之前的回答:
英美法系除制定法外,正式的法律渊源有哪些呢??
其次,美国法律中也有大量的成文法。例如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ical Code),各州的法典,如「大明律」(Minnesota Statue)等。下图就是判决书中法官直接引用州法典作为法律依据的例子。
美国还有一种特殊、类似于成文法的法律渊源,称为「重述」(Restatement)。「重述」并非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学者、教授、律师等在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带领下,基于其它法律渊源汇编而成的一套规则。一些部门法的重述在实践中获得了较高的权威性,被广泛用于判决说理,例如侵权责任法重述、合同法重述等。
其它美国法律中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学期刊文章,行业规范和习惯,其它学科研究成果甚至文学作品等。但除成文法和有拘束力的判例之外的法律渊源,基本都属于「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适用较为灵活,应注意区分。
九、法律渊源与法的渊源?
两者不属于同一概念,法的渊源较法律渊源更狭隘,法律渊源更宽泛一些。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
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
十、什么属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国家以一定方式正式确定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条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等。
法的正式渊源是相对于法的非正式渊源而言,后者是指未经国家正式确定,但在法律实践中经常能够作为法律规范而起作用的某些行为规则的表现形式。
如司法审判中援用的普遍公认的道德信条、正义标准、得到官方支持的法理学说以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