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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养殖新政策什么时候确实 今年养殖政策

时间:2023-06-18 09:04:00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河道养殖新政策?

新政策是科学投放、生态为先。各组按照河道长度、水面大小、鱼种规格、大小种类、科学合理地计算鱼苗投放量。

正常投放比例为草鱼20-30尾/亩,白鲢40尾/亩,花鲢20尾/亩,尽量不投放别的鱼种(冬天其他种类的鱼在水下层,拖网难以捕获),从而形成草鱼吃河道内的杂草,花鲢吃草鱼的排泄物,白鲢吃河道内的藻类,水草、藻类吸收水体中氮磷营养盐的循环生态链,生产的鱼类口味似野生鱼类,非常鲜美。

二、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

养殖业作为农村的第二大基础产业,近些年来也持续得到国家政策及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

与种植类似,养殖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土地。在过去,农民占用耕地建造养殖场或养殖大棚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之后才方可将农用耕地转变为养殖用地。毫无疑问,在部分规划并不怎么到位的乡村,养殖户们的这种用地申请往往会遭拒。

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这种现象有所改善。

一、养殖用地新政策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三、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牛蛙养殖最新政策?

国家对养殖业的补贴各个地区政策不一样,但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

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放开,信贷力度强,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牛蛙属于特种养殖项目,不同的地区政策不同,具体情况需到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五、水产最新政策2023年养殖新政策?

养殖新政策

补贴标准: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尾补贴0.06元,以2000尾/亩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00亩,水库养殖罗非鱼以60元/亩,1000尾/亩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00亩。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万尾补贴20元,以80000尾/亩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50亩。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尾补贴0.2元,以1000尾/亩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50亩。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粒补贴0.02元,以1000粒/平方米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200平方米。

5.以5亩为起点,每亩补助200元;网箱养鮰以500平方米为起点,每平方米补助20元;河蟹生态养殖以5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10元;精养鱼塘以2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50元;水产苗种场建设以1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300元。

六、五一以后执行养殖新政策?

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

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

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七、石蛙养殖最新政策?

养殖石蛙是否有补贴需要根据当地农业部、财政部或者科技部的具体政策来决定的,而且每年都会变化。特种养殖项目是可以申请补贴的,大家可以参考有关部门的补贴政策,进行咨询。

还有一些其他农业养殖项目的补贴。比如养殖良种工程项目、畜禽良种繁育项目、畜禽良种工厂拟储备项目、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海洋牧场示范区、减船转产、增殖放流、水产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渔业/畜牧业。

八、木林镇养殖小区新政策?

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养殖场建设,只允许建在除保护性农田之外的耕地或自留地上。虽然不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②建造养殖场或养殖棚,不得破坏土壤的耕作层,不能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且,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同样不能建设养殖场;

③养殖场建设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需要远离村庄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河流等等;

④养猪户需要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九、2023年养殖用地新政策?

关于2023年养殖用地新政策有: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1)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2022年林蛙养殖新政策?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名录调整

  根据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四、规范养殖管理,科学增殖放流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五、加强科学监测,强化保护宣传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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