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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重要政策法律解读心得 关于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3-06-22 13:18:05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法律政策制度重要性?

1、明示作用,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4、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二、乡村振兴政策解读?

确立了脱贫攻坚完成后设立五年过渡期,全面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特色产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完善。

三、双改政策解读?

1. 什么是“双减”政策?

相信经常冲浪的你,在浏览各大新闻/资讯网站时多少都会弹出过这个字眼——“双减”政策。

于冲浪选手而言,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对于家里没有孩子又甚少接触时事的人来说,便是“想破脑袋”也不明所以然。

简单来说,“双减”政策就是做两大减法,一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二是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 “双减”政策有什么意义?

首先,为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其次,“双减”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

最后,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总的来说,学生端就是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除了学科类的成绩也能在别处(德智体美劳)找到自己的闪光点,机构端则是严禁资本运作、从学生和家长中牟取暴利。

四、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2020年医保改革政策内容

1.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即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划入统筹基金;

2.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

3.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职工医保账户的报销配额未来将不再仅限于个人,扩大到可用于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医疗费用支付;

4.收窄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等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接下来我们来一点一点进行解析:

一. 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什么是个人账户,什么是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个人医保账户是指:在企业内正常缴纳五险的人群在参保后每月会返还到医保卡里的费用,该费用可以用作看病买药等用途。

而针对该类人群,其个人账户金额构成为:企业和个人均会扣除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会有70%-80%的金额会进入统筹账户,剩余20%~30%的部分会进入个人账户。

(随着员工的年龄增加,进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纳部分金额也会随之提高:20%~30%)

个人医保缴纳部分则会100%进入医保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企业和个人均会扣除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会有70%-80%的金额会进入统筹账户。简而言之就是:只要缴纳满25-30年就不用再缴费并且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和医保费返还了。

所以后期返还给个人的费用,就是从统筹账户中支出。

2.改制后的影响

改制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部分的100%会全部进入统筹账户,而个人缴纳部分不变,依然是100%进入个人账户。

简而言之:每个月进入医保卡内可供个人支配的金额会减少40%-47%。

举例按照2020年重庆3282元社保基数缴纳,每月医保卡返还金额会由108.3元/月变为65.64元/月,减少42.66元/月。

二. 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

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门诊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将首先从高血压、糖尿病等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着手,再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等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报销范畴,这一步改革最想要优化的是一直以来门诊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体系以保障住院为主,门诊保障相对欠缺。假如对家中老人生病住院的过程略有了解,就大概明白:老人们哪怕只是小毛小病也总是愿意住院,因为只有住院才方便报销。而由于个人账户的保障水平欠缺,参保人在就诊时会更倾向于使用统筹基金,这也导致我国医院住院率长期居高不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之后,患者如果在门诊看病时能报销医疗费用,相应会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具体到新规落地时,门诊支持报销什么疾病,报销比例多少,还要看当地城市的医保规定

五、吴江限购政策解读?

吴江市政府正式发文确认了限购政策,自9月26日起,吴江也实施限购。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使其向健康、合理发展的一项措施。对于买房的老百姓来说,虽限制了买房条件,但对于手头上并没有房产的刚需来说,也并无太大的影响。买房虽然也要考虑其外在因素,但重要的是根据自己所需,不要盲目跟风,也不要坐等观望。所以,该出手时就得出手。

六、数据要素政策解读?

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并强调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指明了方向,对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应着力破除数据确权、自由流动、隐私安全等方面瓶颈制约,完善配套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构建数据治理监管体系,使数据要素充分参与市场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武汉招生政策解读?

问题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解答:根据中央深改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同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对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两个文件涉及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核心政策有两条:一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二是正确处理好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关系。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2020年,上述政策要求在全国各地普遍落地。

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坚持和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但因疫情原因,未对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作出调整。2021年,按照上级要求,市教育局根据中发〔2019〕26号文件和教基厅〔2019〕1号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问题二: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解答:2021年,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总体稳定,稳中有调”。

“总体稳定”,即保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以区为主、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担当,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学位。

“稳中有调”,即根据中发〔2019〕26号文件和教基厅〔2019〕1号文件,我市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进行调整,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允许考试,不允许“掐尖”,对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切实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生态

问题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有哪些程序?

问题四: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什么规定?

解答: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

问题五: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划片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

问题六: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坚持以区为主,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问题七:非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八:港澳台居民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九: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人员的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根据我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已迁入我市,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入学。

问题十:拆迁户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问题十一:二孩入学能否申请与大孩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解答: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问题十二:跨区入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凡因搬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按全市统一规定时间(5月17-21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

问题十三:缓学或者免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问题十四:严肃入学纪律方面有什么要求?

解答: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行为。

一是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用考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者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者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二是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招生,不准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

三是不得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四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严禁民办学校将培训机构提供的成绩与入学招生挂钩。

五是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籍管理,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各年级不得办理中途转入手续。

六是严禁违规乱收费。

八、法律援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4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也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覆盖范围偏窄、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必须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法律援助法草案提请初次审议时有61条,经过修改完善增至71条。郭林茂说,之所以作大量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相关内容,主要是为了充分体现法律援助法是社会法的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郭林茂指出,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两个目的: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是激发更高积极性提供法律援助

    以往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

对此,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大致明确了三个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同渠道的法律援助工作,都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有的关于诉讼事项,还有许多关于非诉讼事项。

郭林茂说,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为以后或者地方探索拓展新的形式提供空间。

    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开展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痛点、难点问题。

    为此,法律援助法直面问题作出三方面规定: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采取鼓励措施。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法律援助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补贴标准。包括: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关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有关事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和地方扩展新情形预留空间。另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也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

    为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

明确相关机关和部门提供便利的责任。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便捷法律援助申请的手续。包括: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方式上,除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外,还增加了申请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由申请人作出说明。

    特定情况更加便利对待。包括:法律援助申请人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四是保障法律援助高质量水平发展

    法律援助法通过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让当事人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有获得感。

郭林茂指出,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义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同时,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受理受援人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援助法还完善了法律援助有关运行机制。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什么是法律人性解读?

法律是由人制定,因人而立,人性是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 。依照法律治理社会就要以理为先,兼顾人情, 辅之以力 。

人都是有需求的,但在通过社会来各取所需的同时,人不可避免的要受制于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人性实现的程度亦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 。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适用对象的授权和同意, 它和普通契约一样,是人的自我约束 ,给人以理性的自由,大多数人在服从法律的时候,就如同在服从他自己 。

善人的意志与法律一致,作恶者的意志却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以强制力为后盾,作为一种具有底线性质的规范,起别 防止作恶, 制裁坏人的作用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不是一刀切的 冰冷条纹,因人而异对作恶者的恶劣程度徇情施法制裁。

十、能耗双控政策解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资源约束趋紧丶环境污染严重的一项重要措施,既能节约能源资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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