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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 购置新房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多久

时间:2023-07-27 14:45:46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通过法院判决发生权属转移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注: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租金收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七、如何确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为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其金额的,其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通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文件发文时间;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没有通知缴费文件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费用收缴凭证开具的当天。”

九、新房房产税2022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对象: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十、纳税主体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纳税?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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