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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仓库有哪些规定呢?

时间:2023-08-26 02:54:27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化工仓库有哪些规定呢?

1.建设标准

(1)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2.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3.环境卫生条件(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二、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三、《工会法》有哪些规定呢?

  《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列举如下: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指党和国家颁布实施学前教育政策及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五、文职人员条例2023有哪些改变?

2023年实施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有十大变化:

一、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

在旧《条例》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相同,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姓“军”为“战”的特色更加鲜明了。

新《条例》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也就是说,特别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聚焦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个别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条例》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同。

三、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

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具体职责做了更加细致的描述:“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加了“战备执勤”职责。也就是说,文职人员工作并不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部分。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通道更加宽阔了。

新《条例》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加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录”,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此外,新《条例》还对“交流”进行了具体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军内岗位交流,但符合交流的“情形”只能是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能是根据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要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际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式的难度都很大,短期内都很难广泛实行。

五、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期的未来。

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也就是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已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以及不定期参加短期培训,也将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此外,新《条例》还明确:“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升学历的可能,但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工作内容相关,当然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相同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可期。

六、体能考核可能不再是考核的必考科目。

旧《条例》中明确要求考核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核成了不少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条例》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核,而只是将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是否考核体能,这对于文职人员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要看具体的执行情况。事实上,一些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核体能的必要。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升。

相对于旧《条例》,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并且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能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条例》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如此,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说新《条例》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非常非常的友好。

八、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

新《条例》增加了一个退出门槛——“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最低服务期内不得离职早已在不少用人单位实施,但一直没有更加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约束。新《条例》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加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清楚状况,入职后想立即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后路有了保证。

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无法安排时怎么办?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果单位变动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点或岗位,文职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调整,那么只能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安排”并不是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管理岗即使不升职也能涨工资。

新《条例》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就是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并不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不断提升,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

六、文职人员体测项目有哪些?

文职人员体测项目有训练包含五项:3000米,仰卧起坐,引体向上,体型,30*2蛇形跑。据代扣代缴深深深深的不耗维和部队并不好

七、装修内墙抹灰厚度有哪些规定呢?

依据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指采用石灰砂浆、混合砂浆、聚和物水砂浆、麻刀灰、纸筋灰,保温砂浆颗粒等对建筑物的面层抹灰和石膏浆罩面工艺,或地面水泥处理。

内墙抹灰的相关规范有:

抹灰前必须制作好标准灰饼,根据墙面抹灰的厚度要求,失在墙角上方各做一个标准灰饼,并拉线在窗口、垛角处加做灰饼,然后用线锤吊线做墙下角标准灰饼。

冲筋也是保证抹灰质量的重要环节,冲筋是在上、下两介灰饼之间做砂浆带,其真度与灰饼相同,两边为斜面,是大面积抹灰时重要的控制标志。

阴阳角找方也是直接关系到后续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工序。找方时应先在阴阳角做基线,用方尺先将阳角找方,然后在墙角和顶棚弹出抹灰准线,并在准线上、下两端做灰饼和冲筋。

抹灰时,中层灰浆凝固前,应每隔一定距离交叉画出斜痕以保证面层与中间层之间更好地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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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期施工,室内砖墙抹石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包括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得受冻),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低于5℃.

室内抹石灰砂浆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故需事先做好室内的采暖保温和防寒工作。

用冻结法砌筑的墙,应待其解冻后,而且室内温度保持在5℃以上方可进行室内抹石灰砂浆工作,不得在负温度和冻结的墙上抹石灰砂浆。

冬期施工要注意室内通风换气(排除湿气)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定时开闭门窗和测温工作,抹灰不得受冻。

墙面抹灰平整度的要求:

首先用阴阳角尺来检测所有阴阳角的方正度,按照国家要求阴阳角的偏差不能超过3毫米。

其次用2米靠尺和塞尺来检查墙面的平整度和水平度,而国家规范要求也是偏差不能超过3毫米。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立面垂直度43用2 m垂直检测尺检验。

表面平整度43用2 m靠尺和塞尺检查。

阴阳角方正4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分格条(缝)直线度43用5 m线,不足5 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43拉5 m线,不足5 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拓展资料:

抹灰是用灰浆涂抹在房屋建筑的墙、地、顶棚表面上的一种传统的施工方法。

抹灰工程分内抹灰和外抹灰。通常把位于室内各部位的抹灰叫内抹灰,如楼地面、顶棚、墙裙、踢脚线、内楼梯等;把位于室外各部位的抹灰叫外抹灰,如外墙、雨棚、阳台、屋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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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规定呢?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相关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九、西安车辆报废年限有哪些规定呢?

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十、成都税种纳税期限有哪些规定呢?

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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