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公平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速记口诀?

时间:2023-09-29 02:23:42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公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二、教育法律法规速记口诀?

口诀1:四师五育六义七人。

对应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口诀2:人财物地章。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口诀3:一教二学三指导,报酬管理和培训。

《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口诀4:弊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口诀5:德能勤绩/政业态绩。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口诀6:育求高任,改动公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1,《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主体?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自身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具体参与教育活动并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其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教育活动的实施者,也可以是教育活动的管理者;既可以是教育者,也可以是受教育者。教育违法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它与教育违法行为密切相关。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责任是因教育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只有发生了教育违法行为之后才会导致承担教育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后果。教育违法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教育法律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教育民事违法、教育行政违法和教育刑事违法。

五、教育法律法规哪个科目考?

教育法律法规有注册建造师,注册消防师等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特点?

幼儿教育受法律保护,执教方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七、教育法律法规的共同法源?

教育法是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某一方面教育活动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另一种是有关教育活动的规范性条款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之中,例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规定。2: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八、2014年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九、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公民平等接受教育。

3.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十、一切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

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就是宪法!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对某一方面的规定。

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他所制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2021 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604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