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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水库承包新法规? 2021遗嘱新法规定?

时间:2023-11-10 20:27:13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2019水库承包新法规?

1.

自然河流水库的承包必须要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规划》的非限养区才可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2021遗嘱新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实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很详细的,比如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比例有争执,如果起诉处理,人民法院通常会照顾到生活比较困难的继承人,还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三、2021年儿童坐车新法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因此一旦免费携带儿童数量达到核定载客人数的10%时,客车为保证旅客安全,可以不再允许成人旅客携带免费儿童乘车。 第二种情况,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需要购买半价儿童票。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以享受全票旅客的同等待遇,即只要儿童购买了儿童票就可以占用一个座位,并且计算相应的可携带行李重量。

四、长护险最新法规?

长护险是一种保险类型,旨在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在其需要照顾和治疗时,提供相应的保险金和服务。最新的长护险法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保险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20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对长护险的规定包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设立长期护理险种;根据护理等级给予相应护理津贴或护理服务,覆盖范围包括医院、养老院、家庭护理等。

2. 《关于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于2016年发布,规定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如社会化运营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社区居家护理模式等。

3.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于2019年发布,规定开展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应从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多方面筹集资金,探索分类管理、分类服务等改革措施。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长护险法规主要是通过试点的方式推进。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护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将成为重要议题,相关法规和政策会相应推出。

五、化妆品备案新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配套规范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了新原料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监测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还细化明确了新原料安全监测相关方责任。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化妆品变更注册、备案更新规定。规范化妆品备案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但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需求,同时明确,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形,允许予以备案更新。

此外,明确涉及安全性事项变化、生产工艺和功效宣称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产品的,应重新申请注册。

六、4.2米蓝牌新法规?

8月3日,工信部、公安部两大部委公布蓝牌轻卡新政,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一经发布立即引发行业震动!期盼已久的政策终于出台。

法规明确规定,4.2米蓝牌轻卡的发动机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车);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米,这无疑是本次法规最有看点的内容。

虽然本次发布的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按现行的规定,每次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预计蓝牌新规最快年内便能出台!

七、卡车新法规什么意思?

第一个是国三货车禁止通行。那主要是大城市对货车限行,直接限制国三以下的货车进入市区行驶。其它城市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郑州24小时禁止国四以下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货车进入部分区域行驶。

第二个是卡车、货车上高速必须经过超载检测。简单来说,汽车上高速之前会有专门的测重仪器,相比过磅更加先进,一超过核载重量,不能上高速,并且还会被罚款扣分,这点要注意了。

第三个是货车上高速收费标准发生改变。汽车不再以称重的形式作为通行费的标准,如今的货车按照轴数收费,另外还会根据汽车行驶的实际距离算出通行费用,因此很多车主才决定通行费上涨,实际上是以前收费没有那么精准。

第四个是货车必须走最右侧车道。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货车需按照指定车道行驶,现在国内多地已经出台措施,严查货车、客车不靠右行驶的行为,一发现扣3分罚200元。另外,这一规定不管是在高速还是省道,只要电子警察抓拍到,都会受到处罚,所以大家要注意了。

第五个货车上下高速必须开启转向灯,汽车汇入高速主干道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下高速时提前3秒开启右转向灯,进入匝道,如果车主没有这种行为,那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现在深圳等地正严查这种行为,各位车主注意了。

八、离婚条件2020新法规定?

1.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根据现行民法典,夫妻双方只要带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离婚协议、双方照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

今年开始,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错过时间,就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发放离婚证。

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一致外,还必须对“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才发放离婚证。

也就是2021年开始,离婚协议中必须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否则离婚协议将视为协议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增加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现行民法典中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简单说,就是去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民法典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增加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民法典增加明确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离婚登记之日、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

二、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今年民法典正式生效,在民法典中对离婚增加了新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持有关材料,离婚时参照民法典最新规定

九、离婚条件2021新法规定?

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十、2021河北省新法规?

答: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十四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许可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期限等支付水费。”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合同未约定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将第四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六、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五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一)将第七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八、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将第五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九、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将第九十一条中的“侵权责任法”,修改为“民法典”。

十、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收缴罚款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一)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一)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罚款应当开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将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其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加强管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四、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本省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

(四)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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