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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伐政策全文解读? 统一适用法律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11-15 16:02:31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停伐政策全文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我国天然林保护作出部署。近年来,天然林保护工程取得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困难,未来将采取哪些保护举措?在8月21日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天然林保护修复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在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的基础上注重改革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给予了顶层设计。

已建立较完备森林管护体系

会上,李树铭介绍,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以来,到2018年底,国家投入天然林保护资金达四千多亿元,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管护体系,使天然林得以休养生息,近一百万靠森工采伐为生的职工转岗分流。

比如,天然林资源恢复性的增长持续加快,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20多年来,全国天然林面积净增4.28亿亩,天然林蓄积净增37.75亿立方米;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2.95亿亩,同时开展了中幼林的抚育等。

另外,森林的蓄水保土能力显著增强;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为创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奠定基础;森林的碳汇能力大幅提升,很好地发挥了森林减排作用;工程区经济迅速转型,为生态扶贫做出显著贡献;有力支撑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加快改革。

部分林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李树铭认为,要始终以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加强天然林保护、让森林得到休养生息,是最经济、最关键的措施。

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面临的困境,李树铭坦言,由于森林的长期过度采伐,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退化严重。其中,我国人均森林面积为0.16公顷,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森林蓄积12.35立方米,仅为世界的六分之一;我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94.83立方米,只列世界第102位。

“同时,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方还没有通电、通水、网络等;保护制度不健全,保护能力也比较低,应对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工程补助标准偏低,全国天然林中还有2亿多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没有得到停伐的管护补助等。”李树铭说。

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落实该《方案》,李树铭认为,应采取更高级别的保护。在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的重点区域,实行分区施策。“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管护网络、灾害预警体系、护林员队伍和共管机制的建设。”李树铭说。

另外,要做到严格管制。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制度确立的重要措施,就是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让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对于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禁止生产经营活动;对林地占用要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对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国防建设、重大工程的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

在监管方面,他还提到,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并且,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统一适用法律实施意见全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负责统一法律适用的统筹规划、统一推进、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审判执行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不统一等情形,应当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司法实践,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第五条   研究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审查、发布、编纂和评估等工作。其他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等不得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观点、裁判标准相冲突,不得冠以指导性案例或指导案例等类似名称。

第六条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九)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反映类案检索结果,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时一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应当随案归入副卷。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第九条   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应当注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

第十条   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或者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合议庭应当建议提交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发现待决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前款规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适宜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第十二条   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和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应当形成案件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案件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随案归入副卷。

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分送审委会委员和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管办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对合议庭与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总结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审管办应当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群众来信等途径及时发现、收集、整理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审管办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审委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等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审管办、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研发、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请示案件、执行复议监督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审管办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

死刑复核案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标准和数量,由各刑事审判庭根据保密要求自行确定。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报送相关案件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随案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

第十七条   对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案例,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清理。

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案例巳经不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或者相关裁判巳经被改判、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审管办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审判人员在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类案检索、科技应用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审判人员统一法律适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审判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梳理案件裁判规则等情况应当计入工作量。各部门和审判人员推荐或编纂案例被审委会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或者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意见被审委会采纳形成审委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时的加分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合政2018年4号文件全文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充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特编制《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方案》的出台是落实2018年贺州市平桂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缓解征收过程中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对推进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号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平桂管理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的批复》(贺政函〔2016〕453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本《方案》内容主要有十一项:

      (一)征收实施及补偿款发放单位

明确了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明确了此次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阐述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

阐述了具体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得以相应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阐述了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统一认定方式,对于房屋自行搭建的建筑、附属物等,一般不予补偿。

(六)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的处理

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或者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房屋评估的程序及办法

阐述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八)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阐述了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给予的相应奖励方式。

(九)其他相关规定

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征收后的产权问题,以及被征收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十)、(十一)明确了方案实施时间及最终解释权,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人享有的用益物权,受到该法的保护。换言之,当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其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仅限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承包人弃耕、撂荒,不属于发包方依法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承包人弃耕、撂荒行为不影响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发包方是否已经就标的物另行设立了承发包关系,对判断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行为侵害承包人权利不产生影响。但考虑到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存在对土地利用价值的浪费,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浪费,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未规定予以支持,并规定了对第三人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承包方作为该投入的利益获得者,须予以补偿的原则,从而平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读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池塘被个别村民填平作为宅基地,而且不止一个这种情况合法吗适用于哪个政策或是法律条款?

国家关于宅基地的三个基本使用规定是1.是本村群众2.批准后符合一户一地政策3.宅基地符合规划,这是依法使用或者批准使用权必须的条件。

国家还有收回宅基地的规定,违反一户一地的规定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国家更有处理处罚违规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如果符合收回规定对于合法建设的房屋政府允许自行拆除拉走建筑材料或者折价给后面被批准的使用家庭,如果是不经过国土部门依法审批宅基地就私自盖房,那属于违法占地,建筑物是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处理处罚。搬迁的时候政府肯定严格执法,该收回的收回,盖处罚的处罚。你就不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吗?他们是自作聪明。现在连省政府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你就省省心吧,相信党中央早晚有一天会出面带头严厉整治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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