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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伐政策全文解读? 2021低保动态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18 18:00:45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停伐政策全文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我国天然林保护作出部署。近年来,天然林保护工程取得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困难,未来将采取哪些保护举措?在8月21日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天然林保护修复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在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的基础上注重改革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给予了顶层设计。

已建立较完备森林管护体系

会上,李树铭介绍,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以来,到2018年底,国家投入天然林保护资金达四千多亿元,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管护体系,使天然林得以休养生息,近一百万靠森工采伐为生的职工转岗分流。

比如,天然林资源恢复性的增长持续加快,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20多年来,全国天然林面积净增4.28亿亩,天然林蓄积净增37.75亿立方米;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2.95亿亩,同时开展了中幼林的抚育等。

另外,森林的蓄水保土能力显著增强;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为创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奠定基础;森林的碳汇能力大幅提升,很好地发挥了森林减排作用;工程区经济迅速转型,为生态扶贫做出显著贡献;有力支撑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加快改革。

部分林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李树铭认为,要始终以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加强天然林保护、让森林得到休养生息,是最经济、最关键的措施。

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面临的困境,李树铭坦言,由于森林的长期过度采伐,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退化严重。其中,我国人均森林面积为0.16公顷,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森林蓄积12.35立方米,仅为世界的六分之一;我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94.83立方米,只列世界第102位。

“同时,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方还没有通电、通水、网络等;保护制度不健全,保护能力也比较低,应对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工程补助标准偏低,全国天然林中还有2亿多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没有得到停伐的管护补助等。”李树铭说。

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落实该《方案》,李树铭认为,应采取更高级别的保护。在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的重点区域,实行分区施策。“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管护网络、灾害预警体系、护林员队伍和共管机制的建设。”李树铭说。

另外,要做到严格管制。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制度确立的重要措施,就是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让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对于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禁止生产经营活动;对林地占用要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对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国防建设、重大工程的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

在监管方面,他还提到,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并且,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2021低保动态政策解读?

2021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现在不少地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也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待遇基本不改变,如广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延长免缴保费时间到2022年

三、2021山西高考政策解读?

、2021年山西高考改革新方案政策解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13日公布《山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宣布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全省高考(精品课)科目由统一高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外语(课程)实行“一年两考”,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考录取参考。

方案在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方面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高考科目有变化,将高考科目调整为“3科统一高考科目+3科学生选考科目”,保持现行统一高考的语、数、外3科不变,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学业水平考试中自主选择3科参加考试并计入高考总成绩;

二是录取模式有变化,将高考录取调整为“两依据、一参考”,“两依据”是指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参考”是指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三是外语考试有变化,实行外语“一年两考”,考生可以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将其中高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山西省教育厅厅长张文栋说,此次改革打破了以往高考“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的考试格局,学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可以实现“考其所长”,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减轻考生的心理负担,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更加注重对考生日常学习和综合素质的考量,也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大空间。

四、2023北京新中考政策解读?

最新方案是:将实⾏两考合⼀、全科开考的新政策、进⾏初中学业⽔平考试、总分从今年的580分提升⾄660分等。

此外,2023年前,还将把实验操作纳⼊初中学业⽔平考试,考试成绩纳⼊⾼中阶段学校招⽣录取依据。

五、2019年新医保政策解读?

2019年起医保新规:医保卡停用,超过6个月未激活新卡将被限制,

医保新规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调整,而且不少取消医保卡。只是用新发送的社保卡代替医保卡。

六、2021年北京市新农合政策解读?

1. 报销范围扩大,多项长期慢性病出现在可报销范围内

以前要想使用新农合进行报销,除了在看病时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外,对病也有一定的"要求",平常可报销的病情,多为"快病"。所谓的"快病"指的是很多突然发生的疾病或者在通过一段时间治疗后能基本恢复的病情。其实,对大多农民朋友来讲,这些"快病"可能一辈子都遇不到。

很多人都是受到长期慢性病的侵扰,就像哮喘、高血压、风湿等等。这些病情并不能通过手术进行恢复,只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以及长期服用药物。在以前的新农合报销中,治疗这些慢性病的药物并不在可报销的范围内。

但是根据新的规定显示,从2021年开始,这些病都在可报销的范围内,并且在购买药物的时候,会根据药物的不同,对其进行50%-70%的报销。

2. 报销比例增高,门槛降低

我们只有在看病时花费的金额达到规定值,才能够使用新农合报销,并不是平常感冒花了100元就可以报销的。根据以前新农合的报销标准,由于地区不同,报销金额大多是在2000-3000元之间,这个金额比很多农民一个月的工资都要高。

根据新下发的规定,从2021年开始,新农合的报销金额发生改变。规定只要在看病时花费的金额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半,也就是50%,就能进行报销。

并且报销的比例和以前相比也有一些提高,报销比例在更改后分别为医保报销70%、重大疾病报销60%,门诊报销50%。这个改变对办理新农合的农村朋友来说是非常友善的。

3.以下五类人群可免费享受新农合

根据新规,五保户、建档立卡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孤儿以及农村优抚对象不用缴纳280元的新农合费用,也可以使用新农合的政策进行报销,换句话来说,国家帮助他们"购买"了这个医疗保险。

这三点就是新农合在2021年做出的改变,对农民朋友来说是非常有好处的。医疗保险是国家给予我们的福利,它能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我们给予帮助。

因此还是建议那些有能力的人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新农合。

七、反腐新规定全文?

1 新规定主要包括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加强监督和问责,强化廉洁从政教育等内容。2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组织谈话、廉洁自律承诺制度;加强监督和问责包括强化审查调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强化廉洁从政教育是通过设立廉洁从政教育平台等手段。3 新规定全文共有18条,主要涉及领导干部个人行为规范、权利触角的约束、财产申报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全文可在相关政府网站上查看。

八、2021汽车新三包规定全文?

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

九、2021鞋子新三包规定全文?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

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千,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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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下一篇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

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十、2021兵役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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