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0岁以上老人补贴? 上海60岁以上老人乘车规定?
一、上海80岁以上老人补贴?
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二、上海60岁以上老人乘车规定?
铁路部门专门下达了一个新的规定,凡是60岁以上的老人坐车,可以享受如下三种福利待遇。
一、60岁以上老人购卧票,优先安排下铺。
二、系统自动分配与老人同行人员在一起。现在铁路部门下达了一个规定,就是与老人一块出行的人员,可以安排与老人在一起,这样座位连在一起,也方便照顾老人。
三、预留老年人购票窗口,所以很多老年人对于手机支付这一功能,一直都难以学会操作。针对这一点,铁路部门下达新规,专门成立了老年人购票窗口,帮助老年人能够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购票。铁路部门也专门为老年人,进行特别的安排,只需要出行的老年人,提供身份证验证就可以了。
三、70岁以上老人落户规定上海?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上海80岁以上独居老人政策?
上海老年人综合补贴政策。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养老服务补贴。而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80元津贴。70周岁以上可以免费乘公交。
五、上海电信70岁以上老人套餐?
有。“ 神州行助老科技卡” 月基本费5元,50分钟免费本地通话 ,超出后本地主叫通话费0.2元/分钟,本地接听电话免费。流量比较少,但是70岁以上的老人一般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即使用也不会经常在外使用流量。
六、上海70岁以上老人怎么隔离?
可以申请在家里隔离的呀,老人出去可能身体吃不消的
七、上海65岁以上老人免费公园?
在上海绝大部分的公园其实都是可以免费参观的,不论你是65岁还是70岁,有一些小数的公园是需要门票的,就算是65岁,可能也需要门票海辰山植物园、上海共青森林公园、上海古猗园、上海滨江森林公园、汇龙潭公园
八、上海75岁以上老人补贴政策?
上海老年人补贴分五个档次,第一是65一69每月津贴是75元,第二个档次70一79每月150元,第三个档次80一89每月180元,第四个档次90一99每个月350元,100岁以上每个月600元,每个季度发放一次,直接打到你的敬老卡里,可以去银行提现,希望我们老年人健康长寿,享受国家的敬老待遇!
九、上海农村60以上老人住院哪里报销?
上海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十、70岁以上老人上海落户政策?
(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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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