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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 党内法规建设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4-03-31 21:10:53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基本特征:

1、科学性:建设技术法规的制定来自大量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实践检验,是建设业执业人员普遍遵守的科学规范。

2、标准性:所规定的内容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方法是规范统一的。

3、系统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4、稳定性:作为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设技术法规作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学总结,又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统一规范。

二、党内法规建设内容有哪些?

党内法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2)本质要素。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

(3)内容要素。党内法规的内容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

(4)保障要素。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

(5)形式要素。党内法规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表述形式,根据规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6)属性要素。党内法规属于规章制度,这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

三、国防法规的特有个性特征有哪些?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依据国防法规的不同层次,分属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制定和颁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

2、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4、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5、省、市地方性的国防立法。

四、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有哪些?

(1)卫生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人体健康。

我国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人们卫生行为。

(2)卫生法具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态。

在运用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在实施上有明显的导向性。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以医、药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规范文件,也表现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医、药卫生的规范性条文。

(3)卫生法中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

卫生法的具体内容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相联系并成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医药卫生工作本身作为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把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医药卫生工作中,就必须用立法来强化医药卫生技术规范,形成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及医药卫生标准等法定性技术规范供人们遵照执行。

(4)卫生法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健康问题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反映健康领域内具有社会共性的问题及共同要求,成为世界各国卫生立法中的共识,在加强国际间卫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鉴立法经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如知情权、人格权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五、建设工程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如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六、我国的建设法规有哪些基本类型?

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法规,行政法规有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由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七、什么是建筑法规?其特征有哪些?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相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获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我们大学的时候就有建筑法规课程,为《建筑法规》书本教材,该书共计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建设法规构成及特征:

1、构成:建设行政、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2、特征: (1)建设行政法律特征: 指令性: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从 非对等性: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强制性:禁止、命令---无选择 灵活性: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可常变更 (2) 建设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体地位平等 有偿性:权利与义务对等 任意性:在法律内有选择权 相对稳定性:内容与法律比不易变更 (3)建设技术法规特征: 科学性:来自科研与实践 标准性:有国家、专业、地方及企业标四级 系统性:各环节均有、衔接完整 稳定性: 希望能够帮到你,呵呵!

八、法规专利的特征?

专利权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九、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由哪些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

十、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类型?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筑法规的作用主要有: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法规,行政法规有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由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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