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国防法规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 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 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 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仲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
扩展资料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法规的性质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二、党内法规建设内容有哪些?
党内法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2)本质要素。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
(3)内容要素。党内法规的内容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
(4)保障要素。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
(5)形式要素。党内法规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表述形式,根据规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6)属性要素。党内法规属于规章制度,这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
三、物流法规的特性?
(1)技术性。
物流活动具体包括运输、包装、仓储和装卸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中的很多方面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在现代物流中,整个物流活动过程更是需要有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等高技术含量的活动来支持。而物流法作为调整物流活动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必然涉及大量的与物流技术、物流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物流法也就不可避免地含有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设备标准及设备操作规程等规范。
(2)广泛性。
物流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物流活动内容决定了物流法的广泛性。
具体表现在:
① 内容的综合性。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成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物流法对所有这些环节中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内容十分广泛。
②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法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物流法不可能仅限于某一效力层次或某一表现形式。
③ 物流活动参与者众多。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有外包服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他们的活动既受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准则制约,又要受到行业法规和惯例的制约。
(3)复杂性。
物流法的复杂性。
具体体现在:
① 物流法律规范中不仅有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及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更包括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纵横交错,使物流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具复杂性。
② 物流需要涉及运输、仓储、装卸和加工等各
(4)国际性。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类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随之开始全面跨出国境,而现代物流业则更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特征。
四、创新能力建设具有哪些特性?
创新是推动人类进步的齿轮,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道路。
创新能力的三大特征是什么呢?
(1)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去做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产生有社会价值的、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的结果或者产品。
(2)突破性
在现有的思想、理论、技术、方法有重大的突破。比如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都是对当时的时代上思想的突破。这样的思想带领着我们从农业大国慢慢转型为工业大国,我们生活从吃不饱、穿不暖到现在的物质丰富。又比如人类对宇宙探索技术不断的更新换代,带领我们了解宇宙的秘密。
(3)理由充分性
创新一般建立在有事实根据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不是凭空捏造、更不是胡思乱想。无论是技术、思想、设计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理论依据之上,能够用实践的东西去证实,才能信服大众。
五、建设工程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如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六、我国的建设法规有哪些基本类型?
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法规,行政法规有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由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七、党内法规三大特性?
深刻理解党内法规的三重属性
法治技术保障党内法规符合规范性的法治要求:一是立规主体特定,防止主体泛化;二是术语规范,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名称专属;三是条款规范,编、章、节、条、款、项、目符合规范技术要求;四是审批和发布形式特定,彰显党内法规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党内规范:党内法规的政党制度属性 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的一种内部正式规范,既有别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也有别于政党外部规范。理解党内法规的政党制度属性需要先厘清党务实践中常用的“党规”“党内规矩”“党纪”这几个关联性概念的内涵。政党内部规范可以称为“党规”,包括由权威党内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两部分构成。“党规”是由权威机关发布的正式规范,而另一个概念“党内规矩”是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刚性约束规范的总称。党内规矩包容性广泛,既包括党章这一总规矩,也包括了党的纪律这一硬性约束,还包括国家法律和非成文性的党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八、什么是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有: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程的使用寿命,即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如果一个建筑他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条件下,没有达到应有的年限,我们就说这个建筑的耐久性是不合格的。
3、安全性。它是指工程竣工后使用中结构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得到保障的程度。
4、可靠性。它指的是项目在指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完成其指定功能的能力。如果建筑建成,但是某些功能在使用的时候,发现他其实并不能发挥他真正的作用,这样他的可靠性就是不太好的。
5、经济性。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涉及到项目的成本和消耗。
6、与环境的协调性。它是指项目与周边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环境、与周边建设项目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九、广义建设法规体系由哪些组成?
广义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点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
十、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由哪些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