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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由谁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

时间:2024-05-28 15:11:00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地方性法规由谁设定?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1. 因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他们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方的具体法律规定。

2.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是为了适应地方发展的需要,根据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利益的具体法律规定。

3. 此外,地方性法规的设定还可以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从而更好地促进地方的发展。

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注意: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所有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不是临时的许可

三、地方性法规可行政许可设定吗?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注意: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所有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不是临时的许可

四、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种行政处罚?

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

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应该可以设定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六、地方性法规性质?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都属于广义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其立法权限应当比政府的立法权限大,由其设定行政许可,对所辖区域的公民的权利作出限制,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

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什么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惩罚性规定。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的区别?

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九、地方性法规备案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备案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规,需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统一性,确保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 起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

2. 审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

3. 公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

4. 备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以参考《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一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在一些特殊的地方,如特别行政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则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行政规章,其效力不如地方性法规,但对于地方的行政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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