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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卫生法规的立法机构是?

时间:2024-05-29 06:07:01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地方性卫生法规的立法机构是?

地方性卫生法规立法机构是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

二、地方性法规属于什么性质?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属于地方性法规范畴的有哪些?

属于地方性法规范畴的有以下几种:明确有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该地方行政区域内。这些法规在法律效力上排位次于国家法律但高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地方性法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等,比如城市规划条例、环境保护条例、食品安全规定、停车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与地方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针对性。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行政立法吗?

你好,制订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地方立法权的产物,与之类似的还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地方自治单行条例的行为。

属于行政立法的行为有两大类:

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地方规章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订部委规章的行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订地方规章的行为。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五、劳动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吗?

劳动法是法律,地方性规定是法规,法律效力大于法规。

六、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编辑:魏传举

七、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的区别?

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八、地方性法规采用什么名称?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可以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九、地方性法规备案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备案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规,需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统一性,确保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 起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

2. 审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

3. 公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

4. 备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以参考《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一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在一些特殊的地方,如特别行政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则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行政规章,其效力不如地方性法规,但对于地方的行政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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