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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时间:2024-05-30 02:19:05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四、注意事项

违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法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受法律保护。

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另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6.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7.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8.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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