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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由谁制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由谁制定?

时间:2024-06-01 08:40:07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规范性文件由谁制定?

我国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决定。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 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由谁制定?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1、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修正的《会计法》。

2、2011年由国务院修正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9修正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1996年6月17日发布、2019年3月14日修正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二次修订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地方性行政法规由谁制定?

我认为地方性行政法规应有地方各级政府参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而制定。

四、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谁制定?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五、文件的保密规定由谁制定?

文件的保密规定由单位主要领导制定。

六、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谁批准?

地方性法规按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七、林业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森林行政法规。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九、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5、《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十、规范性文件由谁进行解释?

一、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些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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