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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由哪个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是由哪个机构制定的?

时间:2024-06-03 11:19:10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主刑由哪个机关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地方法规是由哪个机构制定的?

地方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制定机构根据行政区域、主体权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省级政府有权发布省级法规;市级政府有权发布市级法规;县级政府有权发布县级法规;乡镇政府有权发布乡镇法规。此外,对于特殊领域,如财政、教育、环境保护等,中央政府有权发布全国性法规,规范本领域内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均衡实施。

三、法律由什么制定和实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

四、会计制度由哪个部门制定并保障实施?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进入了会计准则时代,除小企业外,都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份,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财政部门保障实施。在上市公司,证监会对公司执行会计制度进行监管。

五、刑法只能由哪个权利机关与成文方式制定?

由家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由哪个机关制定?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七、涉密人员由机关什么组织实施?

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由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保密委员会等组织实施。涉密人员包括拟任、任职或已经在保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保密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涉密人员具备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和意识,遵守保密法规,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八、纪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吗?

法律的制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九、罚款的限额由哪一机关制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十、在我国刑法只能由什么机关制定?

我国的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最高院、最高检负责进行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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