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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

时间:2024-06-04 19:19:11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制定的,调整某一行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一级的或者省会城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常会会制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二、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S: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哪个效力更高?

两个部门有较大的差别,地方性法规是各个地市县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是各个单位和部门的规章制度,所以地方性法规要远远大于部门的规章制度。

四、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应宪法大于特殊法大于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 如果法律有冲突的话请上级部门鉴别

五、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六、会计部门规章与地方性会计法规有什么区别?

区别是,会计部门规章属企业行为,另一个是属地方性的法规。

七、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哪个优先适用?

简单点说,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因为国务院是各个部门的老子嘛,直接替儿子当家了,让一步好了)如果国务院坚持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就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了,因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立的,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不好做权力机关的主,只能让地方人大的上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了。

八、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否大于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S: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九、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是怎样的?

法规适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十、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的区别?

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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