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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时间:2022-06-17 06:08:41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

  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危险房屋监督检查。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设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等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九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关联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举报和投诉,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因房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出现问题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按下列规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由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二)在使用年限范围内的房屋由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三)有关责任单位灭失,但有承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房屋,由承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均灭失且无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超出使用年限的房屋,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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