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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能上市买卖哪些二手房?

时间:2022-08-18 03:53:06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屋不能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

(一)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或者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四)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五)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六)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八)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我国棉花管理有哪些重要政策法规?

(1 )200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 2001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 2002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4) 2003年10月14日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国家储备棉质量管理办法》;(5) 200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6) 2005年2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进出口棉花检验规程》。(7) 2007年6月15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03 — 2007)《棉花细绒棉》。

二手房买卖中介欺诈导致的法律纠纷有哪些?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
  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类:随意拗断定金。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

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

第七类:房屋面积不真实。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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