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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谁知道:最近南京政府对南京二手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时间:2022-10-06 16:51:54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减轻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负。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南京二手房交易,国家有新的收费政策吗!(今天)谢谢告知!

没有。近两年都没变化,还是按原政策执行。过户税费具体如下:

二手房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

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经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可以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

注:以上只为房产过户的房管局及税局收取的费用,未含房产中介费、银行贷款费及小区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在内。

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法规

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法规
由于今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市民购房,在税收方面实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所以我市的二手房市民很快就“热”了起来。不管是从当天现场咨询的情况,还是进入3月份以来的整个市民咨询的情况看,关于个人出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特别多。然而,在转让住房时,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市民咨询的“点”又各不相同,各种情况都有。所以,市房管部门通过本期《阳光房产》进行“完全解答”,以供市民在卖旧房、买新房时参考。
1、房产交易应由哪方办理地税纳税申报?
房产交易的地税税款申报缴纳以转让方(售出方)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产权过户前,转让方应持《地税联系单》,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地税申报窗口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报纳税。受托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纳税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现行“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1)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在1.0(含1.0)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为“普通住宅”,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3、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1)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订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
(3)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4、“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按《房屋买卖契约》上的售房价格与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按“孰高”原则予以确认。
5、个人销售住房会涉及哪些税种?
营业税及附加:(5.55%)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外籍个人5.05%)。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
(1)查验征收方式: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继承或赠予取得的房产转让,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6、有关营业税的规定(普通住房)
购房时间超过2年(含2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购房时间不满2年。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其中: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
7、有关营业税的规定(非普通住房)
(1)购房时间超过2年(含2年)
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2)购房时间不满2年
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其中: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
8、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1)优惠政策一:个人转让购买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自由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须由本人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等,并填写《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经审核后办理。
(2)优惠政策二:个人转让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可以按纳税人购房价格占售房价格的比例,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即:购房价格﹥=售房价格减免额=应纳税额
购房价格﹤售房价格减免额=应纳税额×(购房价格/售房价格)
另: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政府补贴40%)。
须出示本人已购房《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购房契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办理。(如果购房人与售房人为夫妻关系,须出示婚姻关系证明)。
当场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先以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缴纳,待相关资料具备后,在华侨路35号三楼窗口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9、查验征收方式中房屋原值如何确认?应准备哪些资料?
房屋原值包括:房屋购(建)价值和缴纳的契税(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按下列资料确认:
商品房: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
自建住房:建造费用《发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实际支付的房价《发票》及相关税费《完税证》,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已购公有住房:《南京市公有住房购房契约》,实际支付的房款《收据》。
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10、查验征收方式中相关税费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相关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省政府允许收取的相关基金,须提供《完税证》和缴纳基金的凭证。
11、查验征收方式中合理费用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合理费用包括以下费用:住房装修费:纳税人须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和装修合同,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借款合同》据实扣除。
手续费、公证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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