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具体怎么操作呢?买二手房首付是百分之多少...
已申请但未审批,首付可否按新规?
――可以,但混合型贷款首付比例须一致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宋宁解释说,公积金的放款时间是以审批时间来确定,只要20日以后审批的,都可以按照“商品房首付2成,二手房首付3成”的规定执行,但牵涉到混合型贷款的,需要两个首付保持一致。
这样,如果一些首付款不足的家庭,在购买商品房时,统统可以按照首付两成贷取公积金买房,之前如果申请是首付三成的,需要重新更改申请。
二手房首付咋没有等同新房?
――有不确定因素,与新房差异对待
去年12月23日,江苏省政府也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十条”),其中规定“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这意味着“既然新房可以首付20%,那么二手房也可以首付20%”,这次南京怎么还将二手房首付比例定成3成呢?
宋宁说,考虑二手房交易中有不确定的因素,比方说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议价50万元,但评估价或“过户价”为60万元,里面就存在做高 房价多贷款的情况,“因此二手房首付,执行的是与新房的差异化首付比例。”
公积金异地贷款,南京行不行?
――目前暂不放开
近日常州、徐州不少城市都实行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公司在南京但在外地工作的买房人也十分关注,南京公积金异地贷款行不行呢?
宋宁表示,在相关会议上,没有讨论到这个内容,因此目前南京没有放开公积金的异地贷款。
南京商品房二手房大概在31平的购买需要首付多少?可以贷款吗?外地人购买...
现在没有限购政策,首次购房的首付是20%
二手商品房过户税怎么计算?
甲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以65万元出售给乙。那么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0。05%=65万×0。05%=325元
营业税=成交额×5。5%=65万×5。5%=35750元
根据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
那么,就该套房屋而言,其个税将会有两种算法:
①按照20%征税:(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费用为: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65-48-3。575-0。0325-4。
8)×20%万=17185元
②按照1%征税:
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65万×1%=6500元
如果按20%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53260元;如果按1%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42575元。
(二)乙购买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因此其契税按1。
5%的优惠税率征收。
契税=成交额×1。5%=65万×1。5%=9750元
印花税=成交额×0。05%=65万×0。05%=325元
乙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10075元。
已购公房过户税计算
甲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30万,以50万元出售给乙。
由于该套房屋已满五年并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因此甲出售时无需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它税费为: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0。05%=50万×0。05%=250元
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250元。
(二)乙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条件。
因此其契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契税=成交额×1。5%=50万×1。5%=7500元
印花税=成交额×0。05%=50万×0。05%=250元
乙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7750元。
二手经济适用房过户税计算
甲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36万,以54万元出售给乙。
根据政策规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不用交纳个税。其税费具体为: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0。05%=54万×0。05%=270元
营业税=成交额×5。5%=54万×5。5%=29700元
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29970元。
(二)乙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因此契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契税=成交额×1。5%=54万×1。5%=8100元
印花税=成交额×0。05%=54万×0。05%=270元
乙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8370元。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