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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物品交易法规规定(二手物品交易法规规定最新)

时间:2023-05-01 17:05:59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燃气法规定?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防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贯彻的原则是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通信法规定?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四、新婚法规定?

一、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减少无效婚姻情形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新增法条】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新增法条】第1054条第2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增法条】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五、物权法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 房屋典当

  第七章 房屋交换

  第八章 税费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九条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第十二条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七条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小区二手物品交易文案?

在小区物业登记然后想互换或者买卖东西和意向就可以

七、墨刑刑法规定?

墨刑,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这种刑罚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咱们看《水浒传》的时候,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被刺了字,实际上就是这种刑罚。

八、旅游购物法规定?

1、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旅游者签署购物协议,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铺,商品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购物,应提示旅游者关税政策问题。

九、合同框架法规定?

框架协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交易达成意向并对主要内容予以确定而订立的合同,具体的交易细节在框架合同的基础上再细化成正式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民法劳务法规定?

民法典劳务关系法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承担的规定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其兼顾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追偿权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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