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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

时间:2022-05-05 03:10:09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国家部委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可以分为以助成、促进对方为目的的助成指导和以限制对方的行为为目的的限制指导。行政指导的特点在于,只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无须使用权力手段。
行政指导可以消除相对人的抵触,确保行政得以顺利、切实地进行;国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导以趋利避害。但是行政指导一般没有法律依据,它虽不存在权力的强制作用,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地位,有可能使相对人违心接受行政指导,因此潜存着极大的危险性。



扩展资料:
能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指导有以下五类:
1、被异化的行政指导。这类所谓的“指导”其实是行政主体以行政指导为名,行其他行政行为之实,如对不接受指导者给予不利处分、施加压力从而使相对人产生心理压力被迫接受。
再如公布已为行政指导或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事实,前者意在寻求舆论的关心和支持,以求顺利实现行政目的,后者目的在于唤起舆论对不服从行政指导的相对方的责难,进而发展成所谓的“人民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指导具有了不该有的强制力,其实际上已经成为行政主体为推卸责任、逃避诉讼而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2、不诚信的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往往会给相对人作出利益上的承诺,让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任,但当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行政主体却改变了行政指导内容或拒绝兑现相关承诺,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预期利益受损。
行政指导是政府实施的行为,是非常严肃的事,应当要受到“合法预期”和“禁止反言”的约束。而不诚信的行政指导直接导致了行政公信力的下降,也不利于民众积极配合相关公共政策的推行,对此,相对人可以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3、错误的行政指导。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中,因提供的相关信息错误或决策失误而误导了被指导者,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如当地政府通过行政指导鼓励广大农民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未经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导致指导错误,而农民在接受指导后发现西瓜大面积死亡或严重减产,后经咨询专家得知当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根本不适合种植西瓜。
虽然行政主体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但与相对人相比,其在收集、占有和处理信息方面占有优势,且实施行政指导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错误的行政指导应视为履职不当,对接受指导者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4、违法的行政指导。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所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其也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不允许其享有法外特权而不受羁束。
但在现实的行政指导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我国有关行政指导的程序性、实体性法律规范比较匮乏,且零散、不统一,导致行政主体往往借助于相关政策而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享有选择权,行政主体往往随意而行,并不寻求其行为行使的法律依据。
违法行政指导的情形主要包括指导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原则与政策、超越职权指导以及行政指导中权力滥用等。对此,指导接受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其明知行政指导本身违法,为了自身利益仍然去实施相关行为造成自身权益损害的,应减轻行政机关的责任。
5、行政指导不作为。在行政管理主体多元化、行政管理方式多样化的今天,行政指导并非行政机关的一时兴起的制度创新,推行行政指导具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各层次、各领域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行政指导的职能、职责或工作要求、工作任务,规定较多,也很分散。
需要说明的是,在各层次、各领域的法律文件中,一般不直接表述为“行政指导”,而是表述为行政指导的具体操作方式。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行政指导的五种可诉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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