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2020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清单是什么)

时间:2023-06-04 03:24:10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2003颁布的法律法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政府采购法,全文约1.1万字,共有9章、88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与政府采购法施行同步,2003年1月1日还将有两部重要法律正式实施,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2023年将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企业稳定、和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地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安委会以下分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核。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相关检查表格、记录表,坚持日常检查,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各集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集团应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集团应监督下属企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报所属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集团及下属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轻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上报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组长)、集团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委员)。

一、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济处罚依据事故造成损失确定:

(一)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直接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当月工资,并分别处罚损失额的10%,企业负责人、集团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二)造成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扣发直接负责人当月工资,并处罚损失额的2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15%,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三)造成公司损失不到1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损失额的3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20%;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组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二)发生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级所辖公司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三)发生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集团负责人及所辖集团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集团、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23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四、2014年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五、2018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六、202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

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9.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10.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11.GBZ/T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12.GBZ/T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13.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

14.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七、20世纪颁布的法律法规?

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颁布

八、2021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之情。

新修订的国防法

新修订的国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个税扣缴新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餐饮打包外包服务以及各种展会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但暂时不禁止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与塑料吸管说“再见”

2020年初,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第二批抗癌药等原料零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883项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其中对第2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1月20日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

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325列,主要货运通道增开货物列车114列,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更好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这些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等65条、修改51条。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能源汽车等免征购置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全面实施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这两项证明取消!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

教育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休养生息!长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将实行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推进教育、卫生健康、供电等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九、1987年颁布的关于药品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于1987年11月2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

(1)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2)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3)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

(4)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应医疗单位配方使用,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

(5)对于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壳的,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的,都要给予处罚。

十、近五年我国颁布的物流法律法规?

第十九章 运 输 合 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

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 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 运 合 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 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 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 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 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

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 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 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 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 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 运 合 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 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 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 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 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 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 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

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 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 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 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 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 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 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 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 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 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1 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604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