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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时间:2023-08-23 09:21:19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培训制度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培训制度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包括:

1.确定企业培训方向:要结合企业战略发展需求,明确培训目标及具体的方向;

2.实施精心设计的培训课程:根据企业需求制定规范的培训课程,以确保培训质量;

3.有效评估培训效果:严格把控培训过程,对培训结果进行有效的评估,以持续改进企业培训项目;

4.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根据员工的不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二、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有哪些?

1、个人转让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二套房贷款首付比降至四成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3、严格控制供地规模,改善供求关系

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

三、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医疗领域有哪些政策法规制度建议?

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慧城市、智能农业、国防建设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四、文职人员条例2023有哪些改变?

2023年实施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有十大变化:

一、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

在旧《条例》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相同,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姓“军”为“战”的特色更加鲜明了。

新《条例》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也就是说,特别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聚焦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个别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条例》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同。

三、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

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具体职责做了更加细致的描述:“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加了“战备执勤”职责。也就是说,文职人员工作并不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部分。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通道更加宽阔了。

新《条例》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加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录”,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此外,新《条例》还对“交流”进行了具体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军内岗位交流,但符合交流的“情形”只能是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能是根据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要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际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式的难度都很大,短期内都很难广泛实行。

五、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期的未来。

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也就是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已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以及不定期参加短期培训,也将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此外,新《条例》还明确:“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升学历的可能,但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工作内容相关,当然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相同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可期。

六、体能考核可能不再是考核的必考科目。

旧《条例》中明确要求考核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核成了不少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条例》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核,而只是将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是否考核体能,这对于文职人员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要看具体的执行情况。事实上,一些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核体能的必要。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升。

相对于旧《条例》,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并且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能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条例》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如此,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说新《条例》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非常非常的友好。

八、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

新《条例》增加了一个退出门槛——“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最低服务期内不得离职早已在不少用人单位实施,但一直没有更加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约束。新《条例》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加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清楚状况,入职后想立即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后路有了保证。

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无法安排时怎么办?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果单位变动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点或岗位,文职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调整,那么只能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安排”并不是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管理岗即使不升职也能涨工资。

新《条例》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就是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并不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不断提升,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

五、文职人员体测项目有哪些?

文职人员体测项目有训练包含五项:3000米,仰卧起坐,引体向上,体型,30*2蛇形跑。据代扣代缴深深深深的不耗维和部队并不好

六、你对公司相关制度有什么建议?

项目管理制度要依据不同行业,不同组织架构进行制定,不同业务目标来考虑。在推行方面给几点建议,供参考:

1.制度要贴近业务,考虑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避免理论化。

2.项目管理基础培训要做好,共同语言很重要,不要出现我说a他说b,其实都说的一个事情。

3.对部门或者公司领导来说,制度推行要考虑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想要领导支持你的工作,要短期就看到收益,万不可只考虑长期收益,最后制度推行不下去。

4.对制度执行者或者遵从者来说,制度要对他的工作有帮助,或对他有益,他才会遵从与支持,万不可在初期就让大家产生厌恶感和负担。

七、民权制度有哪些?

民权,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审核制度有哪些?

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审查以及纠正三方面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

九、清偿制度有哪些?

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 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 主张权利。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跨过合伙企业而直接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涉诉。反之,合伙人的债务人也不得直接向合伙企业主张用该合伙人的股权份额进行清偿。

但是,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并存时可能产生两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情形,尤其是在各自所对应的直接债务人的责任能力存在不足时这种冲突会更为严重。此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到底何者应当优先受偿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分别优先权”规则。

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相对于合伙人的债权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体系中享有优先权;合伙人的债权人相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合伙人的财产体系中享有优先权。一方优先权用尽后有剩余财产的,另一方享有补充求偿权。分别优先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由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商事主体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各自的债务产生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所致。

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当第三人既是合伙人的债权人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来对其所负的合伙企业债务行使抵消权。但为执行合伙事务或与合伙企业直接相关的事由所生债务除外。也即,第三人抵消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是否与合伙企业直接相关这一条件的限制。

否则,无条件地行使抵消权等于使其在合伙人处所享有的债权受到了全额清偿。这在该合伙人存在多个债权人且其偿债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对其他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同时也损害了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正当利益。

十、唐朝制度有哪些?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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