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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管理条例? 内务条例的意义?

时间:2023-08-23 19:43:01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文职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2]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内务条例的意义?

内务条令(interior service regulations)是规定军人职责、军队内部关系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规。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队生活的准则,是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部关系、正规的生活秩序,培养严整的军容、优良的作风、自觉而严格的组织纪律,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三、文职人员条例2023有哪些改变?

2023年实施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有十大变化:

一、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

在旧《条例》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相同,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姓“军”为“战”的特色更加鲜明了。

新《条例》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也就是说,特别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聚焦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个别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条例》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同。

三、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

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具体职责做了更加细致的描述:“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加了“战备执勤”职责。也就是说,文职人员工作并不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部分。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通道更加宽阔了。

新《条例》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加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录”,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此外,新《条例》还对“交流”进行了具体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军内岗位交流,但符合交流的“情形”只能是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能是根据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要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际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式的难度都很大,短期内都很难广泛实行。

五、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期的未来。

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也就是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已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以及不定期参加短期培训,也将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此外,新《条例》还明确:“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升学历的可能,但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工作内容相关,当然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相同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可期。

六、体能考核可能不再是考核的必考科目。

旧《条例》中明确要求考核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核成了不少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条例》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核,而只是将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是否考核体能,这对于文职人员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要看具体的执行情况。事实上,一些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核体能的必要。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升。

相对于旧《条例》,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并且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能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条例》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如此,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说新《条例》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非常非常的友好。

八、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

新《条例》增加了一个退出门槛——“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最低服务期内不得离职早已在不少用人单位实施,但一直没有更加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约束。新《条例》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加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清楚状况,入职后想立即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后路有了保证。

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无法安排时怎么办?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果单位变动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点或岗位,文职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调整,那么只能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安排”并不是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管理岗即使不升职也能涨工资。

新《条例》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就是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并不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不断提升,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

四、条例实践意义?

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认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定出台《条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有利于把微观主体发展动力更好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于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持续深化改革。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必须在“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是巩固改革成果。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把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取得的改革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五、检疫的条例及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三章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条例重要意义?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企业条例是给职工制定的各项制度,大家必须遵守,如果不遵守企业是不能管理好的

七、劳动保险条例的意义?

简称劳动保险条例。于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院会议修正公布。共7章32条。

它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部劳动保险法规。劳动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物质保障制度。 也是我国劳动者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这种权利在中国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的。

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险职能,通过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调整和统一管理得以实现并充分发挥作用。劳动保险具有互助性质。国外一般把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称为社会保险。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

当时为了突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明确社会保险的对象为劳动人民,保险实施的范围限于职工,所以定名为劳动保险,沿用至今。(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一定名的产物。

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

八、安全保命条例的意义与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九、北京中医药条例的意义?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用立法手段固化中医药抗疫经验,加大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十、军队安全管理条例的意义?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军队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于加强军队安全管理、规范军队人员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队要着眼使命任务新需要,立足安全管理新实践,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坚持为战抓管、以战牵管、依法严管,持续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官兵行为,科学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记者近日走进西部战区机关和直属单位,了解贯彻落实的经验举措和启示思考。

什么样的安全预案有实效

既要印在纸上,更要落到实处

6月初,西部战区某通信团团长曾智在干部大会上,向各单位明确了几项要求,其中一项是“及时修订完善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案演练”。

曾团长告诉大家,这主要是为了督导各级安全应急手段随时“在线”,确保遇有突发情况能够有效处置。

深刻的认识源于一次“教训”。去年9月,战区机关对某独立驻防连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预案体系建设情况。检查文案材料时,发现该连制订了安全预案,情况设想、力量编成、任务区分、处置办法等要素也比较齐备。

没想到,在应急拉动中出了状况。检查组临时设置了“营门遭‘不法分子’围堵”等突发情况,可该连在处置时手忙脚乱:力量编成的几名战士刚刚退伍离队,预案尚未及时调整补充,导致兵力不足、处置力量缺失;预案中担任现地指挥负责人的副连长正在休假,各小组汇报情况群龙无首……最终,检查组判定情况处置失当。

依法依规落实条例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文案上,制订安全预案更不能仅是“纸上谈兵”,这段典型经历让战区机关和直属单位深有感触。他们经过深入调研,梳理直属单位在安全预案制订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力量编成时效性差,人员变动后未能及时调整补充;实案演练不到位不经常,个别官兵在实际操作中对处置办法和流程不熟悉;情况设想不科学,个别驻在平原地区的单位,预案中出现了遭遇“山体滑坡”情况,等等。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订、演练预案的过程,就是人人找问题、人人强意识、人人长能力的过程。西部战区机关专门召开现场会,集中组织直属单位对安全预案的制订、演练等进行现地观摩、研讨交流,根据《军队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规范,修订安全预案,明确组织实案演练的时机、方法、标准,确保安全预案结合实际紧、可操作性强。各单位加强实案演练,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努力把各种复杂情况和处置办法想周全、备充分。

前不久,某部办公楼电路短路突发火情。警卫营领班员、中士曹石磊发现情况后,一边指挥同组卫兵乔梦成迅速启动联动报警器、上报情况并疏散周边人员,一边果断切断电源,操作灭火器扑灭明火。由于应急反应和处置迅速得当,仅电路短路的灯箱附近受损。曹石磊告诉记者,执勤点位发生火情是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预想情况之一,消防演练是连队安全训练的经常性课目,当时的处置完全是出于平时安全训练的本能反应。

工作思考

西部战区某保障队政委贾瑜:“事不前定,不可以应猝;兵不预谋,不可以制胜”。部队在日常安全管理中,要想面对突发情况时应对有方、妥善处置,离不开必要的安全预案。有些单位的安全预案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细,但一遇到突发情况还是手忙脚乱。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只注重把预案印在纸上。我们只有以面对生死安危之心对待预案,以精益求精之心完善预案,平时抓好预案动态化更新、常态化演练,真正把安全预案牢记心中、把安全技能掌握手中,才能做到处变不惊、从容应对。

什么样的检查评估有实效

既能查找问题,又能精准纠治

近日,西部战区机关组织对直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束后,受检单位都收到一份安全管理“体检表”,表中不仅对安全基础建设、安全教育训练等进行量化评定,还对照条例规定,全面分析单位在安全组织运行、安全制度落实、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性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为单位依法抓建提供了科学指导。

“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有一套精准的检查评估体系作保证!”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领导说,战区直属单位类型多样、任务不同、基础各异,在对安全管理标准和成效进行评价时难度很大。

“体检表”式安全检查,是他们精准评估部队安全管理效能的创新举措。西部战区以《军队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探索开展“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月查季评年总结”活动,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督导检查机制。制订“体检式”检查表,区分不同类型单位,细化安全组织建设、安全教育训练、法规制度落实等9个方面百余项评价指标,形成一套涵盖部队日常正规化建设、大项任务管理等环节,上至旅团级机关、下至连级分队,每个单位都能参照进行检查评估的标准,为精确找到差距、夯实安全基础提供科学依据。

落实安全管理要常“体检”,及时“治未病”。战区机关从直属单位遴选管理干部骨干,在严格落实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聘请地方心理、消防、地质、电气等方面专家成为“智库”成员,采取机关搭台、部队“挂号”、专家会诊的形式,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精准查找风险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某部办公营房由招待所改建而成。装修前期,该部充分听取消防、电气等专家意见,及时维修更换老旧设备,拆除房间地毯等易燃物,升级完善视频监控、消防报警等安防装置,消除各类隐患,保证营房使用安全。

疫情发生以来,西部战区机关及时听取医疗、心理等军地专家意见,指导直属单位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从科学训练、心理防护、伙食保障、环境整治等方面加强部队管理,提高官兵身体防护和心理调适能力,确保官兵心无旁骛练兵备战。

工作思考

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直属工作局训练管理处处长熊承康:落实精准抓建,关键要把精准原则贯彻到部队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军队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新时代加强军队安全管理的科学指南和行为准则,有助于部队提高安全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机关在指导抓建安全管理工作时,要把“精准”二字牢记于心、付之于行。必须杜绝“走马观花”式的调查研究、“一字长龙”式的层层部署、“添砖加瓦”式的重复检查,要像“点穴”那样,找准病灶、对症施治,做到精准检查、精准指导、精准帮建,力求收到点一穴而全身通、激一处而全盘活的效果,切实推进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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