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的知识点?

时间:2023-10-17 08:06:23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的知识点?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管理,包括学前教育的内容、目标、原则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质量、师资等方面有所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育员条例》:该条例对学前教育保育员的从业资格、职责、权益等进行了规定。

4.《学前教育教师资格条例》:该条例对学前教育教师的资格条件、培养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对学前教育教师和保育员的劳动保护有所涉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学前教育中的儿童权益保护有所规定。

7.《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8.《幼儿园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幼儿园的管理和运行进行了规定,包括办园条件、教育教学、安全保障等方面。

9.《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该纲要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等,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0.《幼儿园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教学要求、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标准,对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对于学前教育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请注意,法律法规可能会根据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随时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

二、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有哪些?

一、法律常考的几个“标志”

1、历史上,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制出现的法律:1902《钦定学堂章程》

2、我国当代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教育目的: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义务教育”的法律:1985《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4、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法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第一个维护青少年儿童社会权利的国际法律:1989《儿童权利公约》

6、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的法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法律常考的“权利义务”之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源自《教师法》第七条)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

2、学术研究权。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包括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

5、民主管理权。包括: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

6、进修培训权。学校不得阻挠教师的进修和培训等。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易混淆点,教师义务)

除此之外,教师同样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中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这也是教师招聘的常考点之一。

三、民航法律法规知识点?

                      答:民航法律法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航法:作为民航法规体系的基础,民航法规定了关于民用航空运输、航空器飞行与驾驶员执照、航空公司设立与管理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民航法全面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的各个方面,包括航空安全、服务质量、航空器注册、航空公司设立与经营等具体事项。民航法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旅客和货物的顺利运输。

除了国家法律,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各国还有自己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航空法》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2. 国际民航条约和协议: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瓦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安全监督审查制度》等,这些国际条约和协议为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提供了一致性指导和规范。

为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各国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框架下签署了多项协议和条约,共同制定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为世界各国安全、高效地开展民航活动提供了依据。

各大洲或地区针对当地航空市场需要还签署当地共识,如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ECAA)、非洲航空运输自由化协议(SAATM)等。

3. 国内航空管理规章和司法

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航空运输业务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如民航机场收费管理条例、飞行员执照管理规定等。

各国根据民航法、国际民航条约和协议等文件,制定相应规章,强化对民航市场的监管,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有序运作。同时,司法解释也有助于对民航法律法规的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适用。

各国还会设立民航管理部门或机构,以管理、监督民航市场及航空业者的合规性,如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等。

四、工会法律法规知识点?

1. 工会法律地位:工会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享有法人地位。

2. 工会组织形式:工会可以采取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会等组织形式。

3. 工会会员:工会会员是指符合工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的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

4. 工会权利:工会有权采取集体谈判、签订劳动合同、代表会员维护权益等。

5. 工会义务:工会有义务为会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协助会员解决就业问题等。

6.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捐款、赞助等,由工会会员按规定缴纳。

7. 工会监督:工会有权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等。

8. 工会合并、分立、解散:工会合并、分立、解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9. 工会法律责任:工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其他相关法规:《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等。

五、公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六、安全教育知识点?

一 注意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栏。

2.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

3.不在马路边或车辆盲区内玩耍打闹。

4.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不使用成人手机开启并骑行共享单车。

5.自觉遵守轨道交通、公交车乘车规范。

6.乘车系好安全带,不坐副驾驶座。

二 预防溺水事件

7.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8.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

9.不在河道边洗东西、钓鱼虾等。

10.不在河道、湖泊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场所戏水或游泳。

11.不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

12.发现同伴溺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同时可向溺水者抛救生圈、泡沫板、救生绳等,但不可盲目施救。

七、职场教育知识点总结?

合格阶段:加强教学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并使其系统化理论化. 优秀阶段:职业教育教学内容随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很快,此时教师需要跟上时代的发 展步伐,掌握发展

八、劳动法律法规11个知识点?

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②劳动能力的问题。凡是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准确记忆具体法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很重要的考点。

④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形式本身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强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⑤劳动基准法。掌握休假的种类、加班加点时工资的支付。在工资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资的支付保障,如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支付、对待扣工资的严格法律限制等。

⑥劳动保护法。重点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⑦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

九、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这个问题,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这是中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对教育的目的、原则、内容、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这是中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对义务教育的内容、组织、实施、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这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对高等教育的目的、原则、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这是中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法律,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是中国教师的基本法律,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中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法规,对学位的授予、评定、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条例》

这是中国学校安全的基本法规,对学校安全的责任、管理、预防等方面作出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这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质量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这是中国教育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对教育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教育法律法规速记口诀?

口诀1:四师五育六义七人。

对应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口诀2:人财物地章。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口诀3:一教二学三指导,报酬管理和培训。

《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口诀4:弊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口诀5:德能勤绩/政业态绩。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口诀6:育求高任,改动公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2021 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604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