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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 房地产代持法律规定?

时间:2023-11-16 16:27:58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房地产代持法律规定?

房地产代持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行为,通常是当房产权证的名字与房产实际持有人不一致时的情况,但要求比较严,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持合同,否则会有法律风险。

三、房地产销售法律知识?

以下是的一些概述:1. 《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使用《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合同签订。2.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在售楼处或者网上平台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涉及预售房的数量、结构、价格、付款方式等。3. 不良房产:指在房产或者土地产权出现问题的房产,包括违法建筑、房产公共部分存在所有权纠纷等问题。4. 房屋抵押:指将房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质押,获得贷款或者其他借款方式。5.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销售规定,包括开发商应该提供的房产信息、购房人权益保护等方面。6. 保障购房者权益:政府对购房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例如部分地区会要求开发商提供房产质量保证等。7. 房产的比较安全:开发商在售楼处应该提供防火、应急疏散等比较安全服务。8. 房屋维修:购买房产后,房屋维修是需要进行的一项工作,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者独立维修人员进行维修。9. 纠纷处理:如遇到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纠纷,可以进行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四、14岁法律生日会心得体会?

14岁的我们,仍然是单纯的;

14岁的我们,或许还有点天真;

14岁的我们,也逐渐有了青涩。

但14岁的我们,要学会有责任感、有担当!

今天,让我们一起过一回“法律生日”吧!

今天,有检察院的检察官来为我们普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我们要学会向一切违法行为说“不”!同时,为我们列举了一系列常见的犯罪行为和诱导犯罪的物品。也给我们播放了几个实际案例,让我们更加意识到,拒绝犯罪行为和辨别引诱犯罪的物品的重要性!

“守纪守法,心存敬畏。

爱国爱民,学会感恩。

成长成才,明辨是非。”

句句都承载着的期望,那是校长为大家送上的诚挚寄语。

校长还亲手为我们每一位同学递上特殊的生日礼物——《民法典》

最后,我们一起宣誓✊,争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中国好少年!

五、增强法律意识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法科生,我想贡献一些自己学习法律的一些心得,以便给予初学法律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同仁一些参考!以下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本着共同进步的友好方式交流学习,请勿人身攻击!

对此表示感谢!

犹记得但是被法学专业录取时,那个压力,本就不喜欢政治,心想这四年该怎么过,但真正上第一节宪法课以后,就开始爱上法律了!

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宪法学老师是我整个法学学习中的精神向导!

你会觉得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个有气质的人一起,那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

其实每个法科生如果能找到自己在本学科的精神向导实乃一大幸事。

因为她就是一灯塔,指引你,给予你动力和希望!

而我最想说的是:对于法科学生,一定要坚持阅读!

大学四年,学习上,最值得骄傲的就是阅读了几十本法律书籍!

我把我们老师推荐的书一本本找来看。

第一本就是《西窗法雨》,刘星写的,这本书非常通俗易通,一个个小故事组成,每一篇都透过一个小故事,引出相应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原则!特别有意思,后来又看了洛克《政府论》,原来一直认为国家才是最大的,知道第一节宪法课,我才知道,原来宪法就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第一次了解无罪推定的法理!法律开始在我心中生根发芽!

我不断的阅读,但有些法律书籍着实晦涩,尤其是法哲学,但我们老师说的一段话至今记忆尤深,她说:不要害怕读不懂,一开始可能会觉得不理解,但也要坚持阅读,读的越多,理解能力就越强,就越有读的兴趣,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所以,不管能不能读懂,我都会坚持读下去,记得当时读千帆老师的《宪法学导论》,一个小时读10页,600多页的书,整用了我2个星期。

读完后,那种收获的幸福感也是溢于言表的,千帆老师的这本宪法学导论是我认为写的最棒的一本!

然后读《社会契约论》,读《论法的精神》,还有林达近距离看美国的四部曲,《历史深处的忧虑》《总统是靠不住的》《我也有一个梦想》《如彗星划过夜空》特别通俗,了解美国的法律生活,当时看这几本书,我都会忍不住流泪,当你看到有些人为了追求正义,争取权利而不惜一切代价时,内心是没有办法不受鼓舞,不动容的,真正的体会法律的神圣与魅力!

还有陈瑞华的《看得见的正义》和那句有名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每一本法律书籍,每一次阅读,都勾起内心对法律最深沉的信仰与崇拜!

我会在最后按顺序附上大学期间看过的书,虽不算多,但确实是法律学中值得品味的书籍!可以供大家参考! 霍姆斯大法官在律协讲话中说过一段,我认为最深同感受的一段话,他说:毫无疑问,如果探求并去发现事物内在联系,任何事物都是饶有趣味的,任何一种职业都是崇高的!但是没有哪一种职业能像法律那样,以参与者的身份去体会当事人的悲欢,去感受生命的激流!

我一直认为这一段是对法律最经典的诠释!

是的,法律是最神圣而美好的!

这是我眼中的法律!法律,不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也确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里最不坏的方式!

它不完美,所以需要一直的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

它有时难免沦为政府或者富人压迫人民的手段,世风越是污浊,越是需要我们不惧艰难,不随波逐流,越是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用自己的良知和智慧去努力,去引导,去建立!

身为法律人,我们应当担起如此重任!在此,我愿与一切有志之士一起,传播法治理念,弘扬宪政精神,去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人权! 最后,用一句话结束我今天的分享: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附:推荐书目:1西窗法雨2看得见的正义3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4政府论5历史深处的忧虑6总统是靠不住的7我也有一个梦想8如彗星划过夜空9法律与革命10论法的精神11寻找法律的印迹12宪法学导论13卢梭的民主哲学14论美国的民主15美国宪政历程16原则与妥协17论犯罪与刑罚18法律的正当程序19联邦党人文集20法律与道德21社会契约论22忏悔录23法官如何思考24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25古代法26历史批判文集27民法的精神支柱28美国国父的基督教背景29民法总论及案例分析30公正的审判31尼采谈人生权利意识32瓦尔登湖3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34道德形而上学原理35美国公民与宪法36公正该如何做是好37法学总论38为权利而斗争39法律的概念40功利主义41认真对待权利42法律的故事43一生只有一次,去做你喜欢的事44姥姥语录45气质46天才向左,疯子向右47FBI教你破解身体语言48图说天下之爱琴海的文明希腊49法的门前50圣经的故事51民法学说与判例分析

六、最实用的房地产法律书籍?

实用至上《实用版法规专辑----房地产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七、贷款挪用房地产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关注

  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法律效力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九、违反法律的事例和心得体会.150字?

分别从中外举两个法官判决典型的案例吧: 美国纽约州的毒杀祖父案:埃尔默为了他祖父一大笔遗产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这笔遗产其实已经立遗嘱留给他了,但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而那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被继承人为了遗产杀害继承人就无法获得遗产”当时法官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极其符合道德,却与法律有悖。中国一个典型的就是对二奶”继承权的无理剥夺之案:黄某遗嘱中将财产部分给予照顾他的二奶,妻子起诉,法官将二奶继承权的剥夺。这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法官从道德角度作出所谓“公序良俗”的案件,却被丛多法学家以为不合法。举了2个都从法官角度来说很典型的案例,希望满意。至于其他从公民角度的案例:如父亲杀死恶霸儿子,村民私设“公堂”这样案例很多去网上搜下吧,这里就不多说了。

十、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缺一不称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体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又称为“当事人”。国家是房地产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只不过它往往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其他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为房地产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因房地产财产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这是由房地产调整对象的单一财产性所决定的。

3、客体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无一例外房地产作为惟一的客体特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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