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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低保申请条件及标准?

时间:2024-01-12 14:42:24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持有上虞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程序:

    (1)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也可委托村居委代为提出,本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1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准备好必要的能证明其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4)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定保障金,于审批的次月开始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长期公示:批准后的低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以及乡镇街道的办公场所,进行长期公示。

动态管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告知所在村、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家庭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报区民政局办理停发、减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法律责任: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不按照规定条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不按照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的;收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物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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