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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05 18:18:01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第五条 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第二章 交易条件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准予放开交易市场。
  1、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约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2、遵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和鉴定为危房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
  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6、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第九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分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第三章 交易程序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须先到当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房改房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报告;
  2、合法的产权凭证或足以说明产权来源的证件;
  3、房屋共有权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证明;
  4、产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第十一条 县以上房改办要根据个人住房档案,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审核确认,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如果原产权单位无正当限制出售的理由,应在5天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职工持准入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自收到交易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与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办完上市交易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十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销售合同样本的要求,持双方各自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下交易的,一经查实,对出售的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并给予适当处罚;对出租的收回房屋。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并如实申请;也可自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行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八条 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由业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购买上市房改房的对象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第二十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优先提供购房贷款。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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