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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最常见纠纷

时间:2022-04-22 06:22:13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1、买卖双方为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首先,表面的阳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税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因而无效。其次,阴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依此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后,买卖双方构成一般偷税行为的,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若偷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

2、买卖房屋仍处于租赁期内,卖方与买方达成买卖合同后才通知承租人并告知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约,承租人若主张优先购买权,虽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三方易陷入僵局。因此,对于仍处于租赁期内的房屋,卖方在出售前应当先通知租赁人,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3、因中介行为产生的纠纷。比如“跳单问题”,一般双方是通过中介机构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一些买家为了逃避中介费,在接受中介服务之后私下联系对方,并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仍需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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