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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部门法规制定规则?

时间:2024-05-07 08:02:15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推进,组织,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

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而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批准的的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和上级批准或备案。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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