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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是由什么部门制定的?

时间:2024-05-26 16:51:07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规章是由什么部门制定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国务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叫部门规章。

省级及以下政府没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省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叫地方性法规。以上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适用范围不同。

二、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后报什么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按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自治条例尽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区别在于适用地区不地样: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制定地方; 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适用。

四、条例属于法律还是法规?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而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五、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政策:政策是大的原则性的,具有纲领性的特点,通常不具体,只是同宏观上确定一个一定时期内的奋斗努力方向,有权威性,但是法律效力较低。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标准: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

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六、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编辑:魏传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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