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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允许土葬的地方有哪些?

时间:2024-03-27 01:29:54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江苏允许土葬的地方有哪些?

俗话说人死后,入土为安。现在江苏基本上每个城市都有陵园,私人购买一块墓地,去世后埋入骨灰,供家属祭拜。但是这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土葬,因为去世后,都是到火化场,将去世的人化成骨灰,安放在骨灰盒以后下葬,应该属于火葬。

但是江苏也有一些回民公墓,按照回民的传统是必须要土葬的,我所知道的有盐城龙冈回民公墓。所以江苏大多数已火葬为主,只有一些少数民族会遵循土葬。

二、改制单位人员安置的政策性事项有哪些?

主要包括预提和剥离、身份置换两方面事项。操作时应按 本地具体政策规定办理。如江苏省东台市的做法是:(1) 预提和剥离事项事业单位改制应提取必要的费用。改制后的新单位法人登记前 的相关费用从净资产中预提,登记后的费用由新单位承担;实施清 算未重组的单位预提清算费用。

预提后有净资产且能满足剥离需要 的,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剥离:① 按规定将改制事业单位经评估后土地出让金的40% ,解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事业单位改制时从净资产中一次 性剥离(剥离基数含年一次性费用,10年内每两年调增一次的离 退休费标准及职岗津贴)并缴足其10年的养老保险费,改制后由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支付 其养老保险金。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继续由市人事部 门参照事业人员审批,按事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所需费用 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③ 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每人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从净 资产中剥离10年的费用(离休人员每人5万元,退休人员每人 7 000 ~11 000元),作为医疗专项基金,一次性解交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

今后相关人员因生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按规定直接处理。④ 离休人员的其他待遇按每人3万元剥离,交老干部局统筹 管理。⑤ 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截至2003年12月31日距离法定退 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实行提前离岗。提前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 按照实发工资的80%左右折算,具体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所提费用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由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管 理发放。

提前离岗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按照退休人员的 有关办法在单位改制时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与退休人员的有关 费用一起解交相关保险经办机构,待提前离岗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 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相关规定管理发放。⑥ 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参照上级 关于工伤、职业病待遇的有关规定,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相关费 用,交由相关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活费。

⑦ 60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人均1万元的标准剥离,在 订立书面协议的基础上一次性发给个人。⑧ 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剥离遗属补助费和离退休人员及提前 离岗人员丧葬抚恤费,所剥离的费用交由主管部门或改制单位管理 并负责兑现,其中享受遗属补助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对未成年人按 实剥离,对成年人按人均1。

5万元剥离,在订立书面协议的基础上 一次性发给个人。⑨ 坏账准备金按评估时应收账款余额的5%剥离,由受让方接受。(2) 身份置换事项① 单位改制转企时,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由改 制事业单位与所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进人改制后的企业后,按 《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执行企业用人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有 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 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单位改制前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改 制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② 改制单位中原事业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可执行“老人老办 法”,并实行人事代理,即以市事改领导小组批准该单位转制的曰 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之前在编在岗人员,保留其事业单位档案工 资。

养老保险关系本着自愿的原则,可进行一次性选择,本人自愿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养老保险的,新企业按企业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费,个人承缴事业人员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的差额部分。在改制后新的企业自愿的 情况下,也可在改制时整体一次性选择继续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按原有办法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参照养 老保险执行。③ 在改制过程中,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不愿续签合 同的,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国 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事业人员因工作调动不再续签或被解除聘用合同的,自动离职以及被开除、劳动教养或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不再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金。如本人违反有关规定或聘用合同中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经济赔 偿责任。

上述人员未重新就业但已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单位和个 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到失 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④ 单位改制为民办事业的,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 先由改制事业单位与所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再由新单位与所聘人 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后,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

⑤ 改制事业单位中的企业性质人员,执行现行企业改制的相 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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