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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458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时间:2023-04-13 18:04:24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二、富友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吗?

你的问题是不是由资金托管而来, 七月十八号央行联合九部委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提到P2P行业的资金托管: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我们富友去年就接受了央行调研与10家商业银行制订了金账户3.0资金托管方案,并开始与7家P2P机构试点对接系统。

三、什么是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地方性银行业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分为:

1、城市商业银行,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信用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避免高利盘剥。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 补充: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应的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类机构、黄金投融资机构、专业融资公司、服务机构。

保险公司。它是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投保人出险后的风险补偿责任、拥有专业化风险管理技术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按其业务险种或业务层级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它是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组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面向企业、个人和机构提供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如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二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它是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期货类机构。它是从事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经济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

黄金投融资机构。它是指主要从事黄金投融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黄金交易所、黄金结算所(公司)、黄金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和非会员黄金投资机构等,如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黄金ETF)。

专业融资公司。它是指为特定用途提供融资业务的机构。它们以自有资金为资本,从市场上融入资金,多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主要有不动产抵押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服务机构。它是指为接受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属于广义的信用服务机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会不会被历史淘汰?

不会。只可能一部分低技术的岗位会被淘汰。银行业是国家宏观经济的命根子。国家可能会指着支付宝调控经济么?

支付宝会听么?

经济问题,需要政治角度分析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审慎经营规则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七、怎么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一、科学制定经营计划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经营计划时未充分考虑市场发展状况,过分强调竞争排名,经营计划指标脱离实际,大幅超过机构的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以及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时将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

二、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内部业务条线部门在向下分解经营计划和考评任务时,计划越分越大,任务越压越重,层层加码,导致基层分支机构面临较大考评压力,经营行为扭曲,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预算与绩效考评的精细化管理,在向下级机构分解考评任务时,充分考虑其经营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及经营特色,合理确定考评要求。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职责包括一下四个方面:

A,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B,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

C,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有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D,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范堵截能力。

九、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哪些?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抅,可称为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抅,包括政策性银行(如农发行,国开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保险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及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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