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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银行业 政策建议

时间:2023-04-14 19:21:19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银行业监管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银行营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建议:

1、设立大堂经理职位或咨询处,贵宾专用窗口,分流客源,引导客户到相应地点咨询,办理,降低柜员压力,减少不必要时间。

2、银行宣传录像,新闻,让客户等待不那么枯燥,给用户提供轻松休闲的环境氛围。

3、设立自动存取款机。取款机现在几乎每个银行,无论分行还是支行,应该都要有取款机。但是损坏的几率也很大,保安要在下班时定时检查是否使用不正常。存款机部分城市只有分行才用,如果是条件允许,最好装一台。

4、存折使用。农行部分支行已经有这种机子,有这一机子辅助。减少了一部分使用存折存取钱的客户的时间,自然得到好评,收益自然高。

二、人才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第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二,积极培养年轻人。

第三,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三、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价影响建议?

由于受到部分人的不正当炒房、囤房手段的影响,我国房价呈现出明显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也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紊乱,于国民消费的进一步调整不利。

我国房价大幅度上升会抑制居民在其他行业领域的具体消费,不利于将社会劳动生产力进行再投入,不利于用消费生产刺激整体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局部地区房价涨幅令人瞠目结舌,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价更是逐年翻番,民众的住房需求难以得到保障,需要政府尽力作为。

四、扶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议?

一、对创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四、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理论研究和产品研发机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新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重点企业设立“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按规定享受“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相关支持政策。

八、畅通人力资源产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经济系列单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组建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完善符合职业属性、企业需求和岗位实际的标准条件。

九、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省级项目分别给予每个3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

十、面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工,大规模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岗前、转岗转业、在岗、岗位提升等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可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支持采取项目制形式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十一、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机构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评选工作,跟踪做好引领、培养、支持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纳入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定、扶持范围。

十三、依托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组建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支持园区引进培育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机构,鼓励发展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管理咨询、服务外包等中高端业态,对新入驻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房屋租赁补贴、企业贡献奖励等。对省内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创建各级各类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对初次认定或复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十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

五、银行业制度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五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六、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业行业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是开展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参与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银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委员会为平台,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制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体系,构建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统一环境。

(二)调查研究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需求,组织开展银行业标准需求的调研和论证,组织编制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方案。

(三)加强与相关标准化专业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调,提出制定、修订银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银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成果推广的建议。

(五)其他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均可加入委员会成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观察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相同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履行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五)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选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常务委员人选从常委单位产生,由常委单位推荐。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七、银行业属于什么行业?

答:属于金融行业,是国家的命脉。

八、银行业监管评级标准?

银行监管评级等级划分为六级,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市场风险状况这六个方面来进行评级,然后综合评级,评级为5和6级的属于高风险银行,必须进行改善。

九、祝福银行业绩的话?

我们祝福银行的业绩能够越来越好,取得一个优秀的好成绩,我们银行的业绩能够今天这样的进步,大家都是付出了很大努力,我们银行的工作人员们都是非常认真,非常努力的,没有你们的辛苦付出,我们银行的业绩主要发展今天这样的监督下你们表示感谢,我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做的更好

十、银行业柜员考核标准?

银行考核指标有: 一、前台柜员业务笔数每人每月日均超出50笔,超出部分每月每笔奖励0.2元(只限当月);前台柜员、行政工作人员每营销1个存款账户并能正常发生业务往来,年终每户奖励3元。    二、日均30万元以下的员工,执行工资标准1300元;达到每月日均35万元的工资上调100元;在此基础上每上涨日均5万元工资上调20元。若连续六个月达不到日均30万元的员工按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发放。    三、每月日均排名全行第一的员工将领取当月工资的100%。连续二个月排名在全行第一的员工,在原有工资基础上上调200元;连续四个月排名第一的员工,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上调200元,若排名下降取消100%的工资并取消上调工资,并按实际考核标准考核。日均达到180万元,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上浮400元,同时取消工资上调。    四、日均达到200万元后,超额部分其中: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含)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10元(若提前支取扣回奖励部分);日均达到300万元,超额部分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含)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15元(若提前支取扣回奖励部分);定期三个月、定期六个月、活期储蓄存款日均每超额1万元每月奖励5元;对公存款日均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4元。前款所制定的存款奖励按存入日期的先后顺序计算。    五、人均存款超过董事会核定的全年指标数年终将给予特殊贡献奖。    六、本奖励只限于本行在职员工,不得用于与本行无关人员。    七、本办法做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若弄虚作假,将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并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八、本办法按董事会核定的全年存款指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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