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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有哪五大类?

时间:2024-03-16 02:38:24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有哪五大类?

风险管控的五大措施:

1、风险回避,是一种有意识地避免某种特定风险的决策;

2、风险抑制,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风险实现的概率及经济损失的程度。这种行动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

3、风险留存,指风险暴露者自己承担风险并以自身财产来弥补损失;

4、风险分散,指通过投资组合的多元化来分散投资风险。其原则就是使整体风险最小而收益最大;

5、风险转移,指风险的承担者通过若干经济和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给他人。

风险总是存在的。作为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方法是: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二、银行业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底线原则

预测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所以防范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范措施就是制订相应的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并在合同中用条款形式加以明确。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要定出最低的赢利目标,当跌破最低的赢利目标线后达到成本线时,就可能引起经济风险。

所以说,最低的赢利目标是一个底线,如投资方不能满足时,可考虑拒绝对方。在确保经济利益的原则下,要对投资方的诚信和社会信誉度进行评价和提出风险对策,对其提出的条件要加以审查和研究,以防和约陷阱。如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建筑企业如同意,很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防范条款,比如说加入索要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或有效的担保条款等。

  二、提前约定原则 中大网校

有的投资方的拟建工程所需手续不全,如土地使用许可证等。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合同中要特别指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资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此引起的损失也要由投资方负责。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则应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资方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的条款。

在合同中加入变更和索赔的条款也有利于防范和转移风险,如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工程量的确定,以及对由此引发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这些有利于建筑企避免损失。加入必要的索赔条款有利于化解投资方和其他第三方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客观风险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灾难带来的损失要特别注意,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加入工程保险条款。

实践证明,虽然风险化解的方式很多,如风险回避、风险自留、损失控制、风险转移等,但能使自己损失最小的方式还是风险转移,工程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最好手段和途径。

三、专家指导原则

为了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组建以工程经济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法律顾问为主的合同管理机构也非常重要。

现今,投资方在拟定投资方案工程合同时一般都充分咨询造价师事务所或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他们都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他们的合同谈判实施方案中一般含有对承包方反索赔条款,故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必须拥有与之相匹敌的专业力量。机构人员必须掌握我国现有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经济政策和推荐的标准工程类合同文本,如果是承揽国际工程或投资方要求使用FIDIC合同系列文本,则也应掌握。

在合同谈判阶段,机构人员要从法律法规上、工程质量上、造价上以及预防不可抗力上认真研究该工程的特殊性。如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工程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等。结合具体的赢利目标,对投资方的不合理要求,本着追求最大利益的原则,作到态度友好且据理力争。

在签署合同时,条款要严密完整,文字要精确恰当,不留漏洞。中大网校(注册咨询师考试网)

四、应急处理原则

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应当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所以合同风险也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许多建筑企业认识不够。

风险发生后,应启动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对出现的风险后果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出实际结果和预测结果的差异,并用货币量来衡量,分析其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如投资方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则可考虑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

总之,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要详细地制订各种风险的初始清单,对照它一一落实防范措施,并最终体现在合同中。

三、建筑行业,数字化技术有哪些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据国家统计局显示,2019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248446亿元。有关数据预测在2023年中国建筑行业总产值将达到33万亿元。如此巨大体量的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却很低,可以说建筑行业落后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水平。

很多建筑行业企业具备数十年的资历,但信息化建设却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虽然具备了行业内先进的管理理念,但信息化管理却很落后。

当企业高管想查看项目数据时,所有的报表却都在项目业务人员手里,把所有数据整理汇报到高管时,这些数据已然变成历史数据。

简而言之,实时的监控进度,高效的汇总分析,是目前建筑行业信息化遇到的痛点。

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当前建筑行业的分析设计,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源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殊性。

行业特点:

建筑行业采用项目制运营方式,每个项目都是依据合同设立,有完整的生命周期,有明确的建设目的、范围、技术手段和质量要求,具备不可复制性。

分析挑战:

建筑行业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在分析中,不得不依赖大量的填报信息;

企业管理序列较多,数据口径各自定义,与项目交汇时,更是难以整合;

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计划与实际偏差较大;

项目周期较长,数据完整性和可操控性都有难度。

分析要点: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基础指标:

合同额: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工程合同项目的金额,同时也表明了承建的工程规模和需要完成的工作量。

产值: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价值,是反映建筑行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

审定值:由甲方或监理公司,在乙方报审值基础上,核对之后,甲乙双方达成共识,最终敲定所得出的工程量。

收入额:建筑行业的收入额确认有两种方式:1.在审定时确认收入;2.依据合同按照一定规则记录合同周期内的收入。

下面来看下建筑行业一般的管理关注点,也就是分析要点。

1、盈利能力:

ROE是盈利能力分析的要点,反映了目前企业经营概况。

2、发展能力:

企业市场布局及签约项目代表了企业短期发展能力。

3、项目管理:

主要是对项目预算执行的管控。

4、资金管理:

在建筑行业,资金风险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实现价值:

分析云建筑行业解决方案,能帮助建筑行业企业建设全价值链的分析体系,从而提炼管理价值信息,提升管理复用能力,助力建筑行业企业数字化升级。

四、风险分级管控中主要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此前由国务院安委会推行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此次被北京市创新升级为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根据风险大小,按照重大、较大、一般、低四个等级对风险进行分级管控。试行指南明确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职责、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并包含6个分析表及风险识别清单。自发布之日起,该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此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保险公司实施工程质量风险控制亦可参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2)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职责、目标与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并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3)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组织相关单位识别、评估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告知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供其评估工程质量风险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风险管控制度、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2)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3)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编制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管理、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风险识别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四、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旁站监督、巡视检查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识别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工程质量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阶段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相关依据。(2)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指导、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3)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监控检测要求,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

除了进一步明确五方质量责任外,指南还就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做出详细指导,将有力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

五、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

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来看,一方面,各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尚不够成熟完善,亟待进一步优化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业主、工程监理等活动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既存在主体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落实情况不佳的问题,也有着相关活动主体风险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足等问题。国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亟需补充全新的活动主体力量,弥补上述两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监管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内建筑市场发展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特征: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份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对现行工程质量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如工程咨询、质量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等专业第三方活动主体,越发频繁深入地参与到工程建设活动当中,因此其市场发展研究对于国内建筑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市场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开展市场业务经营:即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市场保障制度的配套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始自于2002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目录内容包括“符合国家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尤其,建设工程采购一直是政府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这类采购内容往往具有投资资金多、建设周期长、管理难度大等风险特点;加之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应用,客观上对政府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巨大挑战。因此,相关专业第三方服务也成为政府采购项中的重要部分。

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建立市场发展依据。

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检查;工程质量评价与管理咨询;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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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19年11月,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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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0年3月,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评价和咨询。

相关市场保障制度的配套服务

近年来,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相继建立健全、优化完善了包括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工程质量评价制度等在内的多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这些保障制度虽然在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但却都具有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服务要求,这种配套服务需求客观上催生着国内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

从风险管理服务角度来看

无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者都是近年来国家在工程保险领域大力推进的重点工程险种,对于特定风险管理服务都有着较强较为专业的市场需求。因此,作为险种制度的配套服务供应商,专业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TIS)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

从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来看

2020年4月14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其中,工程质量评价试点一项,国内多地已进行区域试点,如河南等地的试点方案中即提出:评价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方式。这也为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创造了市场发展机遇。

2、主体功能作用

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发展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缺乏较为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力量,无法有效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填补相关活动主体(政府、业主、监理)在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等方面的力量空白与欠缺。

技术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市场发展迅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应用,各项全新保障制度不断探索发展,这对于目前建筑市场管理提出着很大的技术挑战。如新工艺、新材料、新管理模式下的工程设计、咨询、检查、评估、风险管理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能够针对某一特定市场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填补建筑市场管理的专业技术缺口。

人员

随着我国建筑施工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对于拥有专业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才需求也持续增加。以某地级市目前的在建工程量为例,其在建工地超400万m²,建筑、市政工地超40个,依据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当地住建局质安站人员编制配备数量远远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服务竞标,提供专业工程技术服务与辅助性事项服务,能够弥补政府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不足。

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正经历着较大的管理模式变革,工程总承包制度快速发展,EPC模式广泛应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区域试点,建筑师负责制积极探索,建筑施工图审风波不断……面对国内建筑市场波澜壮阔的管理变革,固守传统的工程管理模式必将被发展浪潮淘汰,寻求自身的发展变革才是企业的唯一出路。

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作为建筑市场全新的活动主体,相较传统建筑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适应全新市场管理模式要求,在传统企业转型发展的过渡时期,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工程管理服务,帮助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市场活动主体特征,专业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提供的各领域专业化技术、管理服务,能够有效弥补传统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主体在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方面的缺口;帮助传统建筑企业更好的发展转型;促进落实政府的市场监管,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日益严峻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推动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六、建设工程风险如何防范?

从主要风险因素方面考虑,工期延误风险受疫情影响几乎是不可逆的客观事实,建企人员复(开)工也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染风险,同时可以预见,受各项疫情风险因素影响,建筑施工所涉的劳务、材料、机械等相关费用价格成本也存在上涨风险。在这样复杂严重的风险环境下,国内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无疑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建筑市场也将迎来新一轮的市场竞争淘汰。

如何有效应对各类疫情风险,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企业疫情风险损失,将成为国内建筑企业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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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风险

依照往年惯例,春节过后第六天,即1月30日左右即为节后返工潮的第一个高峰时段。但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各省市纷纷发布文件推迟企业复工时间,这必然将导致建筑施工工期的延误。受不可抗力影响,这种工期风险是无法进行有效防范的,因此只能选择有效应对,即申请工期顺延,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新冠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风险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风险, 通常无法通过技术、经验、预先判断或者小心对待来规避。主要包括自然事件、人为事件和政治事件。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即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那么此次新冠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风险”,即成为建企能否有效避免工期风险损失赔偿风险的关键。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在相关通告中直接定义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责任处理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后果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寻找不可抗力证据顺延工期

综上,建筑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应及时收集证明证据,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申请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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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文件中找工期延长理由。针对本次疫情,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省人社厅等部门均出台了防控疫情的延期复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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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要素中找工期延长理由。受疫情影响,许多地区建筑施工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不足,无法进行顺利施工。如疫情重点地区劳务工人无法顺利返工,一些材料设备厂家被下令禁止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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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风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染性极强,因此对于用工密集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疫情下的人员风险防控也十分重要。

尤其2月7日,成都住建局发布《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行“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

当然,这里的重要前提是建企开复工须经属地政府部门同意方可。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开复工人员管理调查

建筑工地开复工前,应逐一对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开复工人员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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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开复工后,应严格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采取封闭式管理方法,有效管控人员流动,尽量减少外来车辆、人员进出工地,落实登记、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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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查验、监测、报告、隔离等疫情防控制度,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体温测量、通风消毒、疫情监测、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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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成本上涨风险

一个工程项目的主要造价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与机械费三大主要部分,俗称“人材机”。受此次疫情影响,可以预见,国内建筑市场这三大方面的费用成本都将出现不小的上浮。

费用成本上涨风险

依据人社部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程停工期间务工人员仍有权利获得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停工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由总包单位代为支付。

此外,考虑到全国集中推迟复工,疫情结束后,建筑施工必然迎来一个集中赶工期的用工需求高峰,届时劳务用工需求集中,劳务用工费用也必然将会上涨,导致人工费成本上涨。同样,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集中租赁使用也必然将导致市场机械费价格上涨,增加企业机械费成本。

此外,疫情期间,大量行业企业被要求停工停产,这其中也包括着建筑施工市场领域上游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可以预见,疫情结束后,建筑材料市场势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对承包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风险。

对于停工期间所产生的人材机费用支出,承包商申请工期延期后,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与发包人协商处理。而对于疫情结束后的人材机费用价格上涨,则可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可调价格合同,承包商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进行相应价格的调整;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则承包商可以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清正常商业风险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风险。前者,作为项目承包商,在承接项目前就应当知晓、预测到相应的风险性,并甘愿承担;而后者,则是无法被当事人所预见的异常变化,由这种风险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影响,是项目承包商在承接项目前无法知晓、预测的风险,由此导致的相应人材机价格上涨,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于国内建筑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考验,国内建企应充分做好各类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避免相应的企业风险损失。

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在运营中会遇到哪些风险?

(1)行为责任风险    检测机构人员未能正确地履行检测合同中规定的检测活动应尽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

比如,对某些该实行检测(验)的参数未进行相应的检测(验),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测(验),本应发现却未能发现工程所用材料或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设计标准)的要求,由此造成质量事故或工程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同样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作技能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基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鉴证类技术服务,因此,尽管检测机构人员基本履行检测合同中规定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检测人员本身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对检测方法的适用或评价标准理解的程度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效果。比如,检测人员对需要专门进行检测的关键环节或部位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测,检测程序和方法也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可能是检测人员掌握的工程建设知识有限,也可能是相关的实践经验不足。检测人员主观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但并不能免除责任。当今的工程建设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位检测人员都能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工作技能方面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检测机构人员在工作中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和环境而带来风险。比如,检测人员对在建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按照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要求和建议,对某项部位采用回弹法推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检测数据进行推定并未发现隐患,但施工过程中有可能留有隐患如某些部位强度达不到要求,由于没有发现,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也没有发现,检测机构也需要承担技术、合同带来的风险。现有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需要懂技术、懂管理、有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操作,否则不可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缺陷和隐患都能够被及时发现。   (4)管理风险   如果有较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管理机制不健全,检测机构人员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检测机构与各检测室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由于检测活动的特殊性,在日常的检测活动中,代表检测机构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技术、质量负责人,他们的工作行为对检测机构的声誉和形象起着决定性作用。按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检测机构第一责任人,因此检测机构与技术、质量负责人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管理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考核,促进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有效。如果技术、质量负责人不能在各个检测室实行有效的管理,其风险依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    检测机构的技术、质量负责人是检测机构技术领军人物。因此,技术、质量负责人带领的团队在运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社会公众利益和委托方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当检测机构人员自身的利益和工程质量安全相悖时,必须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重。如果检测人员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    近年随着管理体制的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检测机构人员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但由于我们自身自律能力的缺失,社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工程检测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需要正视面对社会环境带来风险,对此我们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综上所述,检测机构人员所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是十分复杂和巨大的。因此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与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职业责任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同时有必要将所承担的职业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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