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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煤炭的政策?

时间:2024-04-07 01:22:59 来源:赣州二手商品资讯

一、河北省对煤炭的政策?

自2021年8月20日至12月31日,在河北省开展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政策。主要任务为:强化源头治理,到2021年底,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90%以上;严格销售环节监管,“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对现有煤炭经营网点监管,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和无照经营行为,全省散煤销售网点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加强运输通道管理,煤炭运输车辆通行运煤专用通道线路比例达到90%以上;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散煤行为,燃煤使用单位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二、2021年环保政策对煤炭的影响?

2021年环保政策对煤炭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政府加大了对煤炭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推动了煤炭减量化、清洁化转型。限制了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企业的生产,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煤炭企业的环境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放和污染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这些政策的实施促使煤炭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推动了煤炭行业向清洁、低碳方向发展。

三、煤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进行施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煤矿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参与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由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矿山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应当对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煤炭生产、煤矿安全与矿区保护

  第十八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投产前必须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煤炭的开采、加工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由采矿者进行复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的共生和伴生资源,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煤炭生产,不得越界、越层开采。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

  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救护、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环境安全的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煤矿职工有权抵制。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电力专用线路、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通信线路和专用供水管路。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煤炭产品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在煤炭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国家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二)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三)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四)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哄抬煤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煤炭,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或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拒不退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或额外加收费用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擅自设立煤炭供应中间环节收取的费用以及额外加收的费用,一律上交财政。

  第三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煤炭纠察机构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0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四、进口煤炭配额管理办法?

配额,形象一点形容的话,就像我们学生时代都经历过的“占座”,那么谁拥有这些“占座”的权利呢?

首先,从中国进口煤运输方式来看,海运煤占绝对地位(占比约85%左右),参杂部分公路运输以及少量铁路运输。其中,公路运输的主要为蒙古国经甘其毛都、策克、满都拉和塔克什肯4大口岸入境的蒙古进口炼焦煤;铁路运输主要包括经二连浩特铁路入境的蒙古煤以及从绥芬河、哈尔滨内陆港2个铁路口岸入境的少量俄罗斯煤。

因而,从进口煤运输方式而言,进口煤配额主要针对的是海运进口煤。对于蒙古煤进口而言,影响微乎其微,影响蒙古煤进口量的主要还是蒙古国内自身形势以及口岸的通关效率。

其次,从进口商而言,分为终端用户和贸易商两大类。针对海运煤进口而言,进口煤作为沿海电厂、钢厂以及部分焦企的重要的原料补充,终端大型电厂、钢厂用户基本都有直接对接国外的渠道,可以理解为与国外矿厂的长协、小长协机制;而贸易商相对而言,贸易量相对有限。

所以,最终决定是否拥有申请配额的准入原则,可以理解为两方面:一是是否是终端用户;二是进口量的大小。两方面综合考量可以得知,拥有进口煤配额的基本上是国内大型电厂、钢厂用户,其中国有大型电厂&钢厂可以说是优先级别最高,而纯贸易小企业则是位居最末的。

最后,配额何时申请?&配额的多少?关于配额申请时间,一般而言,在临近年关,拥有配额申领的企业可以申报下一年度的配额量,最终配额量给到各企业多少,与企业上一年度的配额量进口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实际需求量都为考核条件,存在一定的奖惩机制,若未完成上年度的配额进口量或面临着新一年度配额的削减。

总的而言,关于配额的理解,可以类似于煤炭运输的铁路车皮计划。以我们熟知的铁路车皮计划类推进口煤配额,是否就十分明了了呢!

五、煤炭公司进项票有限制吗?

煤炭公司的进项票确实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这主要是因为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产量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限制。因此,在采购煤炭时,企业往往只能获得1-3成的进项发票,甚至可能完全无法获取进项发票。这种进项票的限制会导致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面临较大的压力。具体来说,进项票的不足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由于整体纳税量大,再加上缺乏进项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使得企业的税负成本迅速增加。此外,进项票的不足还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由于无法获取足够的进项发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会减少,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针对这种情况,一些煤炭贸易商选择通过地方上的园区纳税奖励政策来解决进项票不足的问题。这些政策允许煤炭贸易商在地方上注册新的贸易公司,并通过园区的公司对外承接业务。在开票纳税后,这些贸易商可以享受到地方上的纳税奖励政策,从而减轻税负压力。此外,这种操作方式还可以解决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而导致无票可开的情况。总之,煤炭公司的进项票确实可能会受到限制,但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减轻税负压力。在选择具体的操作方式时,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2021年煤炭环保政策?

7月15日,以“企业碳达峰碳中和之路”为主题的2021碳达峰碳中和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中外专家就碳交易的顶层制度设计、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路径、非重点行业的自愿减排机制、发达国家碳排放管理情况等议题进行研讨。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名誉主任杜祥琬表示,可从两个路径实现保证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同时降低碳强度,一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低碳技术创新降低能源强度;二是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首钢集团副总经理胡雄光表示,气候变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降低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的主力军,企业将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下,进一步加速生产方式转变,推动科技创新步伐。

中国贸促会秘书长、中国国际商会执行副会长于建龙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坚持全面准确贯彻低碳发展理念,处理好减排和发展的关系,努力探索以最少碳排放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模式;第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低碳创新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力度,加强创新平台建设运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三,坚持推动低碳发展国际合作,企业应运用国际国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深化与国内外伙伴的合作关系。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商务理事、气候与能源部总裁克莱尔·奥尼尔(Claire O’Neil)以视频方式出席此次论坛,他表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对气候变化挑战需要政府与企业展开密切合作,通过合作促进创新,当前企业应尽快开发弹性商业模型,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并从中受益。

美国人文科学院院士、生态经济学家小约翰·B.柯布(John B.Cobb)在视频中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强调,工业生产的大幅扩张加速了资源枯竭和对自然的破坏,但同时工业企业在实现碳减排方面也存在巨大潜力,应将发展融入一个整合的生态系统,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使命,企业界的发展应以此为向、为标,严格限制碳排放,合理利用碳能,充分发挥碳汇功能。”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指出,技术创新将起到关键作用,围绕实现碳中和的科技攻坚历程将从今年启动。

与会嘉宾普遍认为,从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推动能源革命与能源独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善国家形象地位等方面考量,世界各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强调低碳技术发展、碳交易市场倒逼等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途径。

该论坛由中国国际商会、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节能低碳环保产业服务协会主办。据悉,论坛活动已按照低碳会议标准,购买相应的碳减排指标,实现论坛活动本身碳中和。论坛活动举办地点首钢园区也正在积极落实碳减排,借力奥运推动园区发展和老工业区复兴,已成功转型为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成为城市深度转型的重要标志。

七、农村烧煤的最新规定?

不烧劣质煤

在农村地区,每年的冬季,许多村民都有燃烧煤炭的做法,这种取暖办法不仅省钱而且还方便,也很暖和,但随着各地区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后,关于烧煤取暖这一行为也有了新的规定。

每年的冬季,在农村地区,我国是不允许村民燃烧劣质煤炭的,如果发现村民违反规定,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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